在家里去世的人如何开医学死亡证明?注意什么?
2019-08-04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 工作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3)57号)中的规定:

人口死亡医学证明的签发:

1人口死亡医学证明是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说明居民死亡及其原因的医学证明。

2.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及程序办理。

(1)医疗卫生机构来院途中死亡者:由负责救治的执业医师填写 )

(2)家中,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正常死亡者:由本辖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乡镇(街道 卫生院负责调查的执业(助理)医师根据死亡申报材料,调查询问结果并进行死推断之后,填 《死亡调查记录》及《死亡证》。

(3)医疗卫生机构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经公安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公安司法部门判定为正常死亡者由负救治或查的执业医师填写《死亡证 》;

未经教治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及程序办理,非正常死亡是指由外部作 用导致的死亡,包括火灾、水等自然灾难致死,或工伤、医疗事故,交通事故,自杀他杀受伤 害等人为致死(含无名)。

所以可以带相关的证明材料到辖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乡镇卫生院开具死亡证明。社区将不再开死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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