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楼的做法是侵权行为,侵犯了楼上住户的相邻权。《民法通则》对此已有所规定,《物权法》对相邻权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物权法》第七章相邻关系 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五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八十六条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八十七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八条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九十条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九十一条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因此,1楼住户如果要解决漏水问题,完全可以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来解决,例如可同2楼住户协商,协商不成还可让物业公司出面协调,实在不行还可以向法院起诉。然而,1楼住户没有采取正确的、合理的方式来救济,却采取了切断全楼供水这种过激的方式,损害了大多数业主的相邻权益。其维护的是自己的一己私利,损害的却是全楼业主的合法权利。况且,公用管道属于全体业主共有,1楼住户无权自行进行处理。 作为其他受害的业主,可以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楼住户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另外,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当事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先予执行。一般包括: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2、追索劳动报酬的;
3、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4、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5、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款的;
6、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所以,为了避免因为诉讼纠纷久拖不决,你们可以申请法院先予执行,由法院作出裁定,先立即恢复供水,以解决你们的急需。 你们受害的任何一家住户均可以单独去法院起诉,也可以多家住户一块起诉,推选一名住户作为诉讼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