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严格执行《武汉市城镇职工基医疗保险门诊重症(慢性病)药品目录》。使用乙类药品或乙类检查治疗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自付10%,余额再按医保比例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2、在医院治疗门诊重症(慢性病),用药不得超过每日规定剂量,携带药品不得超过15日量。
3、与鉴定的门诊重症(慢性病)治疗无关的医药费用,由个人负担。

办事程序:
1)患者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个人窗口办理的患者直接向所在辖区社保处申报),所在单位统一登记,连同重症人员名单及其提供的相关资料,报辖区社保处申报办理。
2)辖区社保处受理初审合格的,发给《武汉市医疗保险中心门诊治疗部分重症疾病审批登记表》,参保人员按规定填写相应栏目。
3)初审合格的参保人员持《审批登记表》,到辖区社保处指定的医院作相关检查,鉴定确诊病情,提出治疗建议。
参保人员将《审批登记表》报社保处,经核准,发放重症病历,即可到选定治疗医院就医。
3、需提交的资料:申请、近一到两年连续治疗病历、相关检查报告单、出院小结等原始资料(易地安置参保人员需提交当地医院出具的病情证明材料);
门诊重症(慢性病)所需资料:
1、参保人员近三年门诊、住院病历(必备条件),包括出院记录、住院期间检查报告单等。
2、个人社会保障卡。
鉴定流程
带上述资料到区医保办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发放“门诊重症鉴定表”,持填好的“门诊重症鉴定表”到指定医院进行鉴定。
鉴定合格后,带合格鉴定表、本人登记相片1张和身份证复印件到区医保办理相关手续。
选择定点医院
已审批的门诊重症(慢性病)参保人员,可选择1家医保定点医院为本人就诊医院。就诊时,参保人员需携带盖有医保办审批的门诊重症(慢性病)手续的病历或审批表。
定点医院原则上一年只能年审变更1次。(同济、协和、省人民医院、中南医院非武汉市定点医院,不能作为门诊重症(慢性病)选择就医的定点医院)。
重症享有医疗保障及报销比例
1、城镇职工:
门诊城镇职工用医保IC卡支付医疗费用。
重症慢性病:
报销部分 =(门诊总医疗费用—乙类自负—丙类)×70%(在职)
报销部分 =(门诊总医疗费用—乙类自负—丙类)×75%(退休)
住院:
报销部分 =(总医疗费用—乙类自负—丙类—门槛费)×83%(在职)
报销部分 =(总医疗费用—乙类自负—丙类—门槛费)×88%(退休)
乙类:特医自负,如MRI自付比例20%,CT20%,B超20%,药品5--10%。
丙类:自费 100%自付比例。
门槛费:第一次住院600元,第二次420元,第三次240元。2、城镇居民医保:
报销部分 =(门诊总医疗费用—乙类自负—丙类)×35%
住院报销=(总医疗费用—乙类自负—丙类—300)×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