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工作的职务是什么?
2019-08-17

 行政工作职务,即行政职务,也就是国家行政机关为实施行政管理而设置的国家公职。包括职权和职责两方面内容。我国行政职务划分如下:

  (一)国家级正职:国家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全国政协主席。

  (二)国家级副职:国家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 全国政协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三)部级正职: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国家正部级企业正职领导。

  (四)部级副职: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副职领导人(和副部级机关)正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领导人,副省级城市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

  国家正部级企业副职领导,国家副部级企业正职领导,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正职干部(如国家文物总局局长)。

  (五)厅局级正职: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直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的下属部委各司正职 省市自治区厅、局正职 地级市正职、巡视员;

,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副部级机关副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正职,副省级城市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领导人,地级市正职、巡视员。

  (六)厅局级副职:

  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直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司局室副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副职,副厅级正职。

副省级城市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机关正职,各地市(设区)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国有副厅级企业的正职和正厅级企业副职领导,国务院部委各司副职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副职干部,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正职干部,各地级市政府副职干部,副巡视员;

  (七)县处级正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处室正职,副省级城市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机关副职,各地市(设区)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正职,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国务院部委各司所属处室正职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所属处室正职干部。

  (八)县处级副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处室副职。各地市(设区)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副职和副处级单位正职。

各县市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国务院部委各司下属处副职,副调研员。

  (九)乡科级正职:各地市(设区)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所属科室正职,各县市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正职,各乡镇政府正职。

  (十)乡科级副职:各地市(设区)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所属科室副职,各县市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副职,各乡镇政府正副职。

  (十一)科员级:村长、科员;

  (十二)办事员级:办事员。

  以上职位级别不包含军队。

  还不含国有和地方企业单位,中央直属、省属、市属高校、重点中学,中央直属、省属、市属科研院所,医院,因其各级干部参照政府各级干部待遇,但不具有行政级别,不属于公务员编制。

  注*:

  行政级别原则上与党内职务无关,但是地方官员同时任上一级党委常委的,级别按上一级算。

  正厅级或以上为高级干部。

  省会城市一般为副省级城市,下属干部级别高于地级市一级。

  根据国家公务员局2008年12月8日颁布的《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没有工作经历的公务员初任职务及级别如下:

  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主任科员;

  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副主任科员;

  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 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科员;

  大学专科毕业生,任命为科员 ;

  高中和中专毕业生,任命为办事员 。

  (1)领导职务:

  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

  (2)非领导职务:

  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3)驻外外交机构衔:

  大使衔、公使衔、参赞衔、一等秘书衔、二等秘书衔、三等秘书衔、随员衔

  (4)专业技术职务:

  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

  (5)军衔:

  将官、校官、尉官、文职干部、学员、兵、礼仪士兵

  (6)警衔:

  总警监、副总警监、警监、警督、警司、警员

  (7)关衔:

  海关总监、副总监、关务监督、关务督察、关务督办、关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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