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乡一级机关、单位没有原始定密权
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定密权限。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机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
具体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在其工作范围内按照规定的权限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
上级机关、单位对某一事项已经定密的,机关、单位在执行时应按该事项已定密级确定。如中央下发的国家秘密文件,各地区各部门在贯彻过程中, 就该事项再产生的涉密文件、资料,应当按中央文件的密级确定同等密级,不得擅自改变密级。
相关法律:
根据《保密法》第十二条规定: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
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应当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规定: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定密权限。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
具体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无定密权机关、单位定密程序:
定密属于国家事权,修订后的保密法对各级机关、单位的定密权限作了严格限定,不再授予县级机关定密权,取消了设区一级机关绝密级定密权。
因此,机关、单位如遇到依据相关保密事项规定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但本机关、本单位没有定密权,或超越本机关、本单位定密的事项,不得擅自定密。
具体处理办法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上级机关、单位对某一事项已经定密的,机关、单位在执行时应按该事项已定密级确定。
2、机关、单位(包括无定密权的县级机关)产生保密事项范围有明确规定而无权确定相应密级的国家秘密事项时,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
3、同时立即报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上级机关、单位确定;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应当立即提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