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十七条?
2021-12-24

 1. 第三十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经过初步核实,对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需要追究纪律或者法律责任的,应当立案审查调查。

  凡报请批准立案的,应当已经掌握部分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和证据,具备进行审查调查的条件。

  2.【释 义】

本条分两款:

第一款规定的是立案标准。报请立案应当符合两条:一是存在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事实;二是需要追究纪律或者法律责任。

  第二款规定的是报请立案的条件。本款是对第一款立案标准的进一步规定,主要是事实和证据的条件,强调客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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