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权交易分为哪几类?
2021-07-18

第三条 按照确权类型、交易主体和范围划分,水权交易主要包括以下形式:

(一)区域水权交易: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单位为主体,以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江河水量分配指标范围内结余水量为标的,在位于同一流域或者位于不同流域但具备调水条件的行政区域之间开展的水权交易。

(二)取水权交易:获得取水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包括除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外的工业、农业、服务业取水权人),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在取水许可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向符合条件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有偿转让相应取水权的水权交易。

(三)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已明确用水权益的灌溉用水户或者用水组织之间的水权交易。

通过交易转让水权的一方称转让方,取得水权的一方称受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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