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文字内容必须使用中文,可以附加其他文种。中文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通用的语言文字规范。
医疗器械的产品名称应当清晰地标明在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的显著位置,并与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中的产品名称一致。医疗器械有商品名称的,可以在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中同时标注商品名称,但是应当与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中标注的商品名称一致。
同时标注产品名称与商品名称时,应当分行,不得连写,并且医疗器械商品名称的文字不得大于产品名称文字的两倍。医疗器械商品名称中不得使用夸大、断言产品功效的绝对化用语,不得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1、医疗器械说明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有关要求,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⑴、产品名称、型号、规格;⑵、生产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联系方式及售后服务单位;
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编号(第一类医疗器械除外)、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编号;⑷、产品标准编号; ⑸、产品的性能、主要结构、适用范围;
⑹、禁忌症、注意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警示或者提示的内容; ⑺、医疗器械标签所用的图形、符号、缩写等内容的解释;⑻、安装和使用说明或者图示;
⑼、产品维护和保养方法,特殊储存条件、方法;⑽、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标明有效期限; ⑾、产品标准中规定的应当在说明书中标明的其他内容。
2、医疗器械标签、包装标识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⑴、产品名称、型号、规格;⑵、生产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联系方式;
⑶、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编号;⑷、产品标准编号;⑸、产品生产日期或者批(编)号; ⑹、电源连接条件、输入功率;
⑺、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标明有效期限; ⑻、依据产品特性应当标注的图形、符号以及其他相关内容。
3、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不得有下列内容: ⑴、含有“疗效最佳”、“保证治愈”、“包治”、“根治”、“即刻见效”、“完全无毒副作用”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⑵、含有“最高技术”、“最科学”、“最先进”、“最佳”等绝对化语言和表示的; ⑶、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⑷、与其他企业产品的功效和安全性相比较的;
⑸、含有“保险公司保险”、“无效退款”等承诺性语言的; ⑹、利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名义、形象作证明或者推荐的;
⑺、含有使人感到已经患某种疾病,或者使人误解不使用该医疗器械会患某种疾病或加重病情的表述的; ⑻、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以上信息由盖世骏宝·医.药信息咨询机构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