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时间:学校正常开学期间
2、承办部门:教务处教务管理办公室
3、办理程序:学生要求休学,必须由本人书面申请(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等),所在学院提出意见,报教务处审批。
4、办理流程
(1)学生由于生病原因,经校医院提出病情诊断意见和休学建议,由学生向所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休学申请表
(2)院(系)领导审批后,报送教务处教务管理办公室
(3)教务处教务管理办公室审核后对符合休学条件者,开出离校通知单
(4)学生凭离校通知单办理离校手续
(5) 学生凭已全部周转完的离校通知单到院教学办领取休学证明回家休养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须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最多休学两次,累计休学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年(服兵役除外),休学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时间从不能坚持正常上课时算起。
(一)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休学:
1.经校医室诊断,一学期内需休养6周(含6周)以上停课治疗者;
2.根据考勤,学生一学期内病假、事假累计超过6周(含6周)者;
3.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学生所在院(部)认为必须休学者。
(二)学生本人申请休学的,由学生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需附校医室证明等材料),经学生所在院(部)签署意见后,报教学管理处审批,方可办理休学。
第二十六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后才能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三)学期中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已考核课程成绩有效,已修但尚未考核的课程需在复学后参加考核;
(四)学生休学时所在学年已交学费者复学后从下一学年开始按编入年级交纳学费。
第二十七条 休学、保留学籍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复学。学生将本人书面申请交所在院(部)教务办公室,由学生所在院(部)审核并签署意见,报教学管理处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复学后编入同专业或相近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得参加学校教学活动、课程考核,学校不对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