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流程
一、资助对象和发放范围
孤儿(具有我市户籍,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年满18周岁仍在校就读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具有我县户籍,父母重残或一方死亡、服刑、失踪、失联、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发放标准
截至2021年2月2日,每人每月发放生活补贴1000元(低保家庭发放补差)
三、申请审批程序
1、本人或本监护人向孤儿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2、村(居)委会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结束后情况属实的村(居)委会提出初核意见并报乡镇审核。
3、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居)委会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入户调查情况属实的在申请表上负责人签名、盖章上报民政局。
4、县级民政部门对上报《孤儿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以及其它相关材料进行复核。
对有疑问的要进行调查,审核通过的签署审核意见,分别存档
。民政局与监护人签订监护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一份。审核通过后次月发放孤儿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
四、所需材料
1、个人申请。
2、孤儿或其监护人填写《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
3、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或其监护人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
4、提供孤儿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其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5、提供孤儿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身份证(出生证明)、监护人或申请人签字的邮政储蓄卡(签字照片)
6、需出具的其它证明:
孤儿:
由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销户证明;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殡仪馆出具的死亡火化证明;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法律文书。
由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踪证明材料。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重残:提供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证。
重病:病种参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提高人口医疗保障救助水平解决因病致贫返贫问题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冀政办字〔2016〕131号),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由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出具诊断证明。
失联:由公安部门出具未找到失联人员相关证明材料。
服刑在押:由人民法院出具的判决(决定)或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