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可以确认第二名为中标人吗?
2019-08-29
不可以的。
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也即民事赔偿责任)。”
又依据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中标通知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上述规定,对自动放弃中标的投标人(必须是发出中标通知后)应当由招标人没收其投标保证金,造成的损失应给予赔偿。
如果第一中标人放弃中标,招标人选择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时,签约的合同价应为中标人的投标价格(经过算术错误修正后的投标价格)。
如果该价格该高于放弃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价格,其差价也应是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
第六十三条 投标供应商对中标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质疑。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收到投标供应商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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