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救助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自然灾害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的标准及救助方式作出了明确规定。
加大救助重残、重病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最低生活保障金,从批准之日的下个月起发放。对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单亲、失独等符合本市分类救助政策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区县民政部门应当采取核减家庭收入或者增加最低生活保障金等措施,提高救助水平。
特困人员可选择集中供养或在家分散供养
对具有常住户口,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包括:提供吃、穿、住等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符合条件者可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特困供养人员可以选择在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选择在家分散供养。
为受自然灾害人员提供生活救助
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提供生活救助。
自然灾害救助包括:灾害应急救助;过渡性的生活救助;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
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因自然灾害引起的其他生活救助。
多类困难人员可享医疗救助
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的低收入家庭人员;重度残疾人员;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给予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采取下列方式:对医疗救助对象按照规定的档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对医疗救助对象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减免费用,并给予定额门诊医疗费用补助;
对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减免住院押金;对医疗救助对象因住院或者治疗门诊特定病种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其个人担负部分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对患有重特大疾病的医疗救助对象,年度内因住院或者治疗门诊特定病种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本条第四项给予的补助报销后,其个人担负部分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给予大病救助。
教育住房就业各有救助措施
对在不同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和在高中阶段就读的残疾学生,给予教育救助。
教育救助根据不同教育阶段需求,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安排勤工助学等方式实施。
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给予住房救助。住房救助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实施。
住房困难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住房价格水平、人均住房保障面积等因素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给予就业救助。采取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费用减免、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办法,通过提供就业指导和就业岗位信息、组织技能培训等就业服务对就业救助对象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临时救助在灾难突然发生时救急
对因火灾、交通事故、重大疾病及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但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后基本生活暂时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的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可以通过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以及提供转介服务等方式实现。需要立即采取措施以免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者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受理部门可以先行救助,再补办审批手续。
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