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用车租赁使用规定?
2021-11-28

局机关公务用车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局机关公务用车租赁和使用,保障公务正常开展、有序运行,根据省公务用车改革有关精神和***省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务用车租赁应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持统一管理、安全规范、厉行节约、优质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租赁范围

第三条各单位要严格控制公务租车,不得长期租用和固定租用。租用范围限定在外事活动、大型会议和重要活动,重要活动包括:

(1 )经省委、省政府批准,主办或承办的大型活动。

(2 )单位举办或组织多人参加扶贫、培训、参观、党建、群团等活动。

(3 )接待中央部门来我省考察调研、检查考核。

(4 )重大应急突发事件处置、事故处理、抢险救灾等不可预见特殊事项。

(5 )省纪委监委机关、公检法机关,处理特殊事项。

(6 )前往乡镇、村开展联合调研、检查等,工作地点无公共交通或公共交通不便的,可按就近原则从出差目的地附近市县城区租用车辆。

除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组织的省外考察、学习、调研活动,以及代表我省赴省外参加全国性或区域性集体活动外,其他公务不得在省外租车。

前述事项租车,必须经本单位分管财务的负责同志批准。租车的支出标准由省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通过政府采购确定之后公布。

各处室单位下乡、出差、调研、检查等,要严格执行第六条规定。

第三章租赁管理

第四条局机关公务用车租赁工作由局办公室统筹,后勤中心会同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租赁平台建立、价格核定、审批派车、安全管理等。

第五条车辆租赁应先由后勤中心通过省公务用车平台提交需求申请,由省公务用车平台在一定额度内提供免费保障服务。超出额度部分,可择优选择社会供应商。

不管选用哪种租赁方式,公务出行的事由、出行人数、出行地点和费用结算等信息都必须准确、完整地在省公务用车平台系统中反映、留存。

第六条车辆租赁采用社会化方式,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通过市场调查、竞争性谈判、价格比选、择优选择、集中采购等方式,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省级公务用车租赁服务平台。

第七条社会租赁公司由局办公室会同规划处、核算中心、后勤中心等处室单位按相关规定选定,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审议,签订租赁服务合同,一般以一年为一个服务周期。

第八条租赁合同需明确租赁方式(包括司机、加油、过路等费用的明确)、权利义务、收费标准、支付结算、安全保障等内容。

因特殊情况产生的费用由租赁双方协商解决。

第九条 公务用车租赁由用车处室填写《公务用车租赁审批表》,经分管局领导审签后,交由后勤中心对接租赁公司派车。

第十条用车处室需解除当次租车服务的,应在约定派车半日前告知后勤中心。

第十一条用车期间不得随意改变行车路线和时间,确因工作需要改变的,需及时向后勤中心报告情况,待租赁完成后补办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道路安全交通法,文明行驶、安全行驶,确保车辆和人员的安全。

第四章租赁车辆标准

第十三条根据工作任务、交通状况和人员数量等情况,分别选择相应车型:

(一)3 人(含)以下的公务活动租赁轿车;

(二)4 人(含)以上、5人(含)以下的公务活动租赁商务车;

(三)6 人以上的公务活动根据人数情况租赁相应的面包车、中巴车、大巴车。

第十四条所租车辆不得高于国家公务用车规定的标准,原则上不租用越野车等豪华车辆。如公务活动到交通不便的林区山区,普通轿车无法满足工作需要而必须租赁越野车时,须报请局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可租赁越野车辆。

第十五条 外事活动或其它对租赁车型有特殊要求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结算方式

第十六条公务用车租赁费用纳入处室包干经费,由用车处室负责结算报销。

第十七条公务结束后,由用车处室与租赁公司双方负责人在《公务用车租赁结算单》上签字确认,并加盖双方公章。按照 “一事一结”的办法,由租赁公司提供正规发票和双方确认的《公务用车租赁结算单》,由用车处室履行报销手续。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赴省外参加的会议、调研、学习等公务租车事宜,按照“一事一批”的办法报局领导审批,由牵头组织的处室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局直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公务用车租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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