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重视主观意志力量,注重气节、品德,自我节制、发奋立志,强调人的社会责任和历史使命等 “纲”具有“模范”的意义,在社会伦理道德体系中,“君为臣纲”就是说上级是下级的模范,“夫为子纲”是说父母是孩子的模范,“夫为妻纲”是说丈夫是妻子的模范。
模范具有带头和示范的决定作用,是主导的方面。赋予“三纲”以“模范”和“示范”的意义,说明在“三纲”的伦理关系中,主导方应该承担起更多的道德责任和社会义务,“当家作主”既是一种权利更是一种责任。
在“君臣体系”、“父子体系”和“夫妻体系”中,“三纲”体现了整体性、主导性和有效性,如果没有这个“纲”,就难免出现互相推委、彼此扯皮、责任纠缠不清的问题。
有了“三纲”,复杂的社会、家庭关系就会有一个简单有效的处理方法,纲举目张,事半功倍。
董仲舒确立了君权、父权、夫权的统治地位,把封建等级制度、政治秩序神圣化为宇宙的根本法则。董仲舒又认为,仁、义、礼、智、信五常之道则是处理君臣、父子、夫妻、上下尊卑关系的基本法则,治国者应该给予足够的重视。
在他看来,人不同于其他生物的一个重要特点,在于人类具有与生俱来的五常之道。坚持五常之道,就能维持社会的稳定和人际关系的和谐。
从宋代朱熹开始,三纲五常联用。
孔子把伦理道德的“仁”、“礼”观念看成是一种无社会现实各领域结构关系、无历史发展抽象绝对化地政治存在就是片面地社会存在观念,期望“克已复礼,天下归仁焉”就不是可实践的社会指导思想,孔子一生抱负终成遗憾就理之所以了,在失去了应有可能的观念依据的人本体的现实存在,往日伦理关系中的人本体已不是应对新的、伦理形式的代表本体。
一句话,“三纲”是人生中最重要的、也是最基本的三种人际关系,如何处理这三种基本关系就成了伦理学的首要问题。“三纲”是客观存在,问题是如何正确认识“三纲”,如何正确处理“三纲”关系。
由此可见,作为儒家传统伦理基础的“三纲”依然是处理现代人际关系的根本大纲,无法废除,也不能废除,我们要做的就是不断完善,使其适应于现代社会的需要
宋明理学的三纲五常中对于现实社会仍有些可以借鉴的。即可以规范人的行为。其中也有糟粕。对待传统文化,主张“取其精华,弃其糟粕,推陈出新,革故鼎新。”
要使之于社会主义相适应。简言之,批判继承。
“三纲五常”是人类世界迄今为止,较为先进、科学的社会秩序和人类行为准则的精要。
其中,对“五常(仁、义、礼、智、信)”的认可,我们坚信无论任何种族、国家、宗教的人们都不会提出异议,因为,这些内容对一个正常人来说,是做人的;
做一个好人的基本准则。仔细观察、分析,可以看到,人与人之间;团体间;乃至种族间;国家间,产生矛盾、冲突,基本都是违背了“五常”理念。
然而,对“三纲(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看法,而今的人们有些异议。因为,许多人很肤浅地从中看到有强权、专制意识,缺乏所谓民主、自由精神。
实际在“三纲”理念中始终体现着人类构建良好社会秩序的基本精神。其中,“君为臣纲”体现的是世界各国现行政体“中央集权制”的核心精神;
“父为子纲”体现的是一个良好社会秩序,必须具有优良的上行下效的学习精神,和严谨教育体制;“夫为妻纲”这一理念就更不为现世之人所接受,原因是没有对其中意义深刻领会,“夫为妻纲”的根本宗旨是让家庭和睦;
让作为社会“肌体”基本“细胞”能够正常运转。一个家庭总要有一个家长,当然是无论是“夫”还是“妻”,虽然,事实上大多和睦家庭的家长多为“夫”来担任,但是,原则上为了家庭和睦、兴旺还是能者多劳,“妻”为家长者也不胜枚举,最有代表性的如中国封建社会鼎盛时期的“武则天”,其“夫”唐高宗李治就倚重“妻”的才干治理大唐,以至于他临去世之时还是下旨由其“妻”主持天下大事。
由此可见古代人是怎样理解和灵活应用“夫为妻纲”这一理念的。
因此,任何国家、社会不能正确应用“三纲五常”理念,大则政体混乱,国之不国;次则社会混乱,民不安生;小则人伦败坏,家破人亡。
最后需要说明,这个世界凡是有关人类行为准则的理论、理念,都不能十全。因此,儒家提出“中庸之道”。绝对的“三纲”必然走向强权、专制;
绝对的“五常”也与迂腐相仿。所以,无论多么先进、科学的理论、理念都需要人们用智慧,因势利导地应用、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