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五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2)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2.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持营业执照副本和有关材料到企业所在地房地产开发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房地产开发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简政便民的原则,及时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1年,开发项目未完成的可以延长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
3.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30日内向房地产开发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核定资质等级申请,经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
4.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四个资质等级。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
5.第九条核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和办理升级的审批权限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
6、《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内蒙古申请核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的办理流程:
1、受理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
(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4)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2、审查
核对申请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3、决定
复核审查步骤提出的初步意见。
5、办结
根据作出的决定意见,制作证书,并通过窗口或邮寄方式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