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学生自入学注册起至毕业离校止,每学期德育成绩由班主任在学工处和所在系的指导下对每位学生进行考核评定。
第二条 德育学分是学生在规定学制内德育必须取得的分值,是考核学生能否毕业的主要指标之一,是推荐优秀毕业生、推荐就业和对学生毕业鉴定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德育学分是量化学生在一学期内德育表现的分值,是评定奖学金、助学金、评选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应征入伍资格、入党积极分子的主要依据。
学生的学期德育成绩低于90分的,取消评优评先、奖助学金资格。
第四条 德育成绩采用百分制,满分为100分。在评定德育成绩时,因加分使总分超过100分,按100分算;因扣分使总分低于0分的,按0分算。
第五条 德育成绩由基准分、加分、扣分三部分构成,基准分为60分,其计算公式为:德育成绩=基准分(60分) + 加分 - 扣分。
第六条 德育成绩按比例折合成德育学分,德育学分占学生学分比例的25%。每学期德育学分最高为25分,最低为0分。具体折合办法见下表:
德育成绩
德育测评等级
德育学分
90分以上(含90分)
优
25
70分~90分
良
20
60分~70分(不含70分)
合格
15(基本学分)
60分以下
不合格
0 (无学分)
第七条 学生每学期的德育学分为该生本学期每个月德育学分之和的平均值,学生每学期的德育学分应≥15分,在15学分以下者,视为本学期德育不合格,不能取得本学期的德育学分。
第八条 学生在休学、实习期间,不进行德育成绩评定,德育学分中止计算。学生的学期德育分有两学期以上不合格的不予毕业或缓期毕业。
缓发毕业证的学生,经过一年考察后,由用人单位或户口所在地政工部门作出鉴定,对表现好的,可补发毕业证。
第九条 德育学分实行动态管理。对于严重违纪、影响极坏的,除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外,经学工处核实、分管院长批准,可从学生已取得的德育总学分中按比例扣除一定的德育学分。
扣除学生的德育学分需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扣分标准为:
1.凡受留校察看处分者扣除15分。
2.凡受记过者扣除10分。
3.凡受严重警告者扣除8分。
4.凡受学校通报批评者扣除5分。
5.凡受系通报批评者扣除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