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医疗法律问答之一:手术后被截肢的大腿可以拿走吗?
2019-10-22

不可以。被截肢的肢体属于医疗废物,需按照法律规定的专门流程处理。

为什么不能把被截的大腿交给病人家属呢?我们知道,人对自己的身体拥有所有权、支配权。但当一部分身体组织因为医疗原因与身体分离后,它已经不再作为“人身”的一部分,而是作为一个“物”而存在。

一般而言,从身体上取得的“物”是由该身体的主人来取得最初的所有权(如某人从自己身上剪下一缕青丝他/她就是这缕头发最初的所有权人),所有权人可以实现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

但如果有法律上的强制性规定对该物的处分做出了特别规定时,则需遵守该规定。手术截肢后的大腿,恰恰就是法律有强制性处置规定的“物”。

我国《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于2003年6月16日以国务院第380号令公布实施)第二条规定:“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而根据卫生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中“病理性废物”项下第一条的规定:“手术及其他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的人体组织、器官等”属于医疗废物,必须按照《医疗废物处理条例》的要求由专门机构进行专门处理。

该《条例》第19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就近集中处置的原则,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作为对《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细化,卫生部于2003年8月14日发布了《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该《办法》第10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医疗废物实施分类管理”,第23条又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医疗废物交由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还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依据该办法第41条,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罚款甚至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的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串连起上面的所有法律规定,包括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和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共同制定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我们可以得出清晰的结论:截肢手术后产生残肢属于医疗废物,国家基于“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的需要,对医疗废物处理做出了强制性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执行。

对于绝大多数患者而言,一般不会有自行处置医疗废弃物的需求,但如果有患者基于地区风俗习惯等原因提出自己处置医疗废物的要求,医务人员应当向患方解释医疗废物管理对于社会公共健康安全的必要性,并出示和解释有关法律规范以得到患方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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