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印章使用规定?
2021-11-28
1、使用行政公章时,用印人需将所需用印的资料上报中心主任批准后,印章保管员方可盖章。
2、不动产登记专用章只在不动产权属证书(证明)上用印。
3、登记专用章应根据各自权利和义务使用,不得用于对外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协议书等法律文本。
4、凡中心发出的一切正式公文,凭签发人在稿件上签字,并校对公文材料无误后,才能用印,对未经批准的文件,不得擅自用印。
5、凡涉及个人事项需加盖公章的材料,如贷款、担保、落户口等一律由中心主要领导同意签字后,方可盖章。
6、以中心名义开出的介绍信、证明材料等由中心主任审批后盖章。
7、有下列情况,公章必须停用:单位名称变动;公章使用损坏;公章遗失或被盗,声明作废。
大家都在看
本站系本网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本站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投资及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