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印章使用规定?
2021-11-28

1、使用行政公章时,用印人需将所需用印的资料上报中心主任批准后,印章保管员方可盖章。 

2、不动产登记专用章只在不动产权属证书(证明)上用印。 

3、登记专用章应根据各自权利和义务使用,不得用于对外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协议书等法律文本。 

4、凡中心发出的一切正式公文,凭签发人在稿件上签字,并校对公文材料无误后,才能用印,对未经批准的文件,不得擅自用印。

5、凡涉及个人事项需加盖公章的材料,如贷款、担保、落户口等一律由中心主要领导同意签字后,方可盖章。 

6、以中心名义开出的介绍信、证明材料等由中心主任审批后盖章。 

7、有下列情况,公章必须停用:单位名称变动;公章使用损坏;公章遗失或被盗,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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