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免权职权内容是什么?
2021-11-25

任免权,简单地讲,就是任命、免职的权力。以人大的人事任免权为例,就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代表人民的意志,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及其组成人员进行选举、任命、罢免、免职、撤职等诸种权力。

一、人大行使任免权的作用

人大行使任免权,对国家民主政治建设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1)人大的任免权使国家机关领导人及其组成人员权力合法化,并得到法律的保障。

(2)人大的任免权,是对干部实行监督控制,防止腐败的最有效手段。

(3)人大的任免权,有利于增强广大国家公职人员的民主观念和法制观念,树立起真正按人民意志办事,为人民利益工作的自觉性。

二、人大任免权的主要内容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人事任免权的主要内容包括:

(1)任免权的主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2)任免权的客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国家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3)行使任免权的形式,主要有选举、任免、批准任免、决定任免等。

三、人大人事任免的具体形式

按照法律规定,人大人事任免的形式主要包括:

(1)选举,指以合法多数有效的表决方式选择举用有关人员担任国家政权机关的重要职务。

(2)任免,指依据法律规定的提请人的提名,任免有关人员担任或者免去其职务。

(3)罢免,指以提出罢免案的形式免去有关人员所担任的国家机关的领导职务。罢免案必须由法律规定的特定的国家机关和人员按照法定程序提出,并经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4)推选,指从一定的人选中推荐选择一人担任暂时的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代理职务。

(5)决定任免,指根据法律规定的提请人提请作出任命有关人员担任一定职务或者免去有关人员所担任的职务的决定。

(6)决定人选,指根据法律规定的提请人的提名,决定某些国家机关的重要组成人员的人选。

(7)通过人选,指以表决形式通过法律规定的提请人提出的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人选。

(8)决定代理人选,指在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中央国家军事机关的主要领导人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或者缺位的情况下,在一定的人选中决定担任暂时代理职务的人选。

(9)批准任免,指对下一级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作出的任免事项加以批准认可,其对象是根据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批准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选举、罢免和辞职。

(10)补充任命,指对国家权力机关内部的个别职务人选的任命。

(11)接受辞职,指根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请求,接受其辞去所担任的职务。

(12)撤销职务,指根据批准人的批准撤销某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担任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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