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渔还湖补偿政策:
渔民现有住房及相关附属物按第三方的评估价值予以补偿。补偿资金待渔民选择实物或货币化安置形式搬迁后进行结算。
2.实物安置由乡镇办事处选择安置点集中组织施工建设,建筑面积根据渔民意愿,初步定为90—130㎡,户型2—3个型号,并完善相关配套设施建设。
3.集中安置点按建设成本价提供简装房,由渔民自行选择户型购买。其购房款从房屋评估款中扣缴,实行多退少补。选房办法、还房面积和房屋价格另行规定。
4.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渔民凭购房合同或自建房选址单位证明按人平2万元的标准给予配套设施建设补助。
5.过渡性生活补贴。按人均500元/月标准予以补贴,补贴时间定为2年。2021年开始分年度发放。
6.对符合安置条件的年满18周岁以上的渔民达到60岁时,按照一次性锁定,到龄即补的办法,参照我市“以湖为生”安置办法发放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贴。
低保户、五保户不重复享受。如上级就有关问题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7.帮助部分人员就业。市人社局免费为退垸渔民提供就业培训,推荐就业岗位,安排适当公益性岗位,促进退垸渔民转岗就业。
8.适当进行转产安置补助。对退垸还湖(还湿)面积中,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确定为集体土地性质或财政局提供的计税面积证明属村集体土地和土地二轮延包并颁发了经营权证的,给予转产安置补助。
其补助办法是:对退垸集体面积按3000元/亩标准给予乡镇办事处、村(场)转产安置补助;对整村(组)退垸中全部失去生产资料的渔民给予2万元/人转产安置补助。
乡镇办事处对转产安置补助资金的分配制定具体补助办法报市退垸办备案。
9.对于2020年提前退垸且进行搬迁安置的,分年度按每平方米1元进行土地流转补偿。
10.安置人数核准以2018年10月1日退垸开始时间为基数,以退垸搬迁年度为截止时间,增减出生、死亡、婚嫁进出人数。
增减人数以出生证、结婚证、户口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