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之间是什么样的关系?
2019-09-07
乡镇人民政府与村委会之间,不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而是指导和协助的关系,这是由《村委会组织法》规定的。
《村委会组织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这种指导和协助的关系,是由村委会的性质所决定的。
因为村委会既不是一级政权组织,也不是乡镇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而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因此,二者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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