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法12条法律责任?
2021-11-02

保密法第十二条规定,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应当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

保密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机关单位应当在国家秘密产生的同时,由承办人依据有关保密事项范围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报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为了将上述关于定密程序的要求明确记录下来,《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要求,机关单位确定国家秘密,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作出书面记录,注明承办人、定密责任人和定密依据。

具有定密权的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符合保密事项范围规定、应当定密的事项,必须履行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的流程。机关单位的其他人,即便依据保密事项范围进行“定密”,也不具有法定的效力,有待定密责任人的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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