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联邦税制
(一)个人所得税
它是联邦德国征收最广泛的税种,征收范围包括所有取得应税所得的人。在联邦德国90%的企业属于私人企业和个体企业,这些企业的利润作为企业主或合伙人的个人收入,与自由职业者取得的收入一样,都属于缴纳所得税的范围。
所得税是联邦德国收入仅次于增值税的第二大税种,2016年收入共283亿欧元,占整个税收收入的33%左右。
1.纳税人:德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无限纳税人和有限纳税人。德国常住居民(在德有长期或习惯住所)承担无限纳税义务,按其国内外的全部所得纳税;非德国常住居民承担有限纳税义务,通常仅按其在德国境内的收入缴税。
2.征税范围与计税依据:根据德国《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收入所得税征收的范围包括:—从事农业和林业的收入—从事工商业的收入—从事自由职业的收入—受雇工作所得—投资所得—租金收入和著作、专利等所得—其他收入上述收入总额减去法律所允许的免税数额后的余额,即为应税所得。
个人所得税是按超额累进税制征收的,2004年的最低和最高税率分别是15%和42%。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和适用最高税率的收入金额都因纳税人的婚姻状况和子女状况不同而各异。
德国个人所得税主要采用“分期预缴、年终汇总核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办法征收,但对工资、利息、股息和红利等所得则采用预提法进行来源课税。
按4个税种征收:①对工资报酬源泉征收的工资税;②利息税;③按估定所得税征收的估定所得税;④按实际发生额征收的非估定所得税。
后两种税主要是对企业的利润、自由职业者的收入和其它个人所得征收的。以上4种所得税在1997年占全部所得税(包括公司所得税)的比重分别为78.19%、3.62%、3.31%、4.52%.
1.工资税:工资税是个人所得税中的主要税种,约占全部税收总额的43%.计税范围包括工资及工资以外的收入,以及医生、会计师、律师、作家等收入。
税基为纳税人每年的收入扣除开支费用后的净所得。实行累进税制.
除了基本免税额外,还有单亲抚养子女免税额、双亲抚养子女免税额、子女上大学期间免税额、老年免税额等特殊支出以及家庭生计费用扣除。
对于雇员还有特殊的免税额,各种社会保险费以及住房储蓄等也计入免税额。对于少部分年收入超过12万的高薪雇员,不再按工资税表,而按个人所得税表计征。
工资税的计税方法较复杂,要考虑纳税人是否有家庭以及家庭人口数等因素。
德国个人所得税,实行个人申报缴纳。
德国实行的是综合性的个人所得税制
2.资本收益税(Kapitalertragsteuer)资本收益税是对个人或企业纳税人获得的公司红利、存款及带息证券利息等的课税。
德国公司向股东支付红利须代扣20%的红利税,在支付银行存款、固定利息债券和其他带息有价证券产生的利息时要征收30%的利息税。
(二)公司所得税
1.纳税人:以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形式成立的企业是德国公司所得税的纳税主体。
公司所得税纳税主体分为无限纳税人和有限纳税人,凡登记注册地和业务管理机构在德国境内的公司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凡登记注册地和业务管理机构不在德国境内的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在德境内所得纳税。
公司所得税属联邦税,公司所得分红前后的税率现统一为25%。公司所得税的征收方法与个人所得税类似。
1997年占全部所得税的比重为10.35%。
(三)增值税
1.地位:增值税属共享税,是德国最重要的税种之一.
2.征收范围:涉及商品生产、流通、进口环节和服务等领域。
3.计税方法:增值税采取发票扣税法征收,一般税率为16%,部分商品(如食品、农产品、出版物等)税率为7%。2007年1月1日提高为19%。
原则上对所有在德国国内发生的产品和服务交易均须征收增值税,但对有些商业活动予以免税,如出口、部分银行和保险业务。
4.增值税税基:是商品或服务的交易净价。
在德国,所有货物和服务的商业交易都要开具发票,发票上要列明货物或服务的价格(净价),适用的增值税率、税额和最终含税价(总价)。
货物或服务购买者所要支付的就是发票中列明的含税总价。企业在出售产品或服务之前通常需购买其他企业的产品或服务,用于再加工或应用(而非自己消费),购买时支付的款项中也包含了增值税。
这一部分预交的增值税可在该企业每月或每季度申报应纳增值税税额中扣除。
5.退税:外国旅游者可在离开欧盟关税边境时申请退还所购物品的增值税。
(四)德国征收遗产税与赠与税
除个别情况例外,遗产税和赠与税的税务处理方法相同。
若死者(赠与者)受赠者(受益人)在死者死去时(或赠与时)是德国居民,则对其捐赠的国内外财产征收遗产税与赠与税。若死者(赠与者)、受赠者(受益人)都不是居民,则仅就国内财产征税。
税率分为九个等级,它是按接受者与死者(赠与者)的血缘亲疏关系确定的。
二、州的税收
1.地产购置税(Grunderwerbsteuer)在德国境内进行房地产买卖需缴纳地产购置税。该税税基是地产交易标的物的实际交易价格或依法估定的价格,税率是3.5%。
三、地方税--营业税
1.定义:营业税是由地方政府对企业营业收入征收的税种,其法律依据是《营业税法》(GewStG)。
2.纳税人:所有在德国经营的企业都是该税种的征收对象,另外外国公司在国内经营的工厂也有纳税义务。
3.税基:是企业当年的营业收益,根据《公司所得税法》计算出的利润经过《营业税法》规定的增减项修正后计算得出。
4.税率:企业承担的实际营业税税率约为20%左右,其中法兰克福和慕尼黑为19.68%,汉堡为19.03%,汉诺威为18.70%,杜塞尔多夫为18.53%,科隆为18.37%,不来梅和斯图加特为17.36%,柏林为17.01%。
近年来,德部分地区通过降低稽征率以减轻当地企业的营业税税负,并以此作为促进新企业建立和吸引外来投资的一项优惠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