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退耕还林条例实施细则?
2021-05-11

为了规范退耕还林工程,保护退耕还林者的合法权益,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退耕还林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于2007年9月27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内蒙古退耕还林管理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实行。

《内蒙古退耕还林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管理部门退耕还林管理机构负责退耕还林的日常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每年应当安排专项资金作为退耕还林的地方配套资金,用于退耕还林的前期费、管理费和验收费,地方配套资金的执行标准以本级承担的退耕还林面积总量为基数,自治区人民政府和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分别按每亩0.6元的标准安排,旗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每亩1元的标准安排。

《内蒙古退耕还林管理办法》以政府规章明确了各级部门退耕还林的工作,成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工作新的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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