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由来?
2021-03-16

在中国古代,把“检”和“察”连用,则有“监督、检查是否严格遵行命令”之意,如《资治通鉴·唐纪八》所载:“国家本置中书、门下以相检察,中书诏谕或有差失,则门下当行纠正”。

可见,在中国古代已经出现“检”和“察”两个字合为一起,构成“检察”一词并进行使用的情况。但是,在中国古代的政治制度设定中,从未出现过以“检察”一词予以表述或称谓的官职和机构。

这表明从外在称谓来看,在中国古代并没有“检察制度”与“检察官”这种称呼。

而随着现代检察制度在中国的确立和发展,有学者指出“从形式和概念的角度出发,中国古代并没有检察制度。但是,从内容和实质的角度出发,中国古代存在着检察制度的雏形”。

并进一步强调“‘public prosecution’的原意为告发、检举、指控、公共起诉。然而,修律大臣沈家本等人在起草我国法律时,没有将英语的‘public prosecution’直译成‘指控’或‘公共起诉’,而是创造性地将其翻译为‘检察’,其原因在于西方的检察制度特别是清廷所主要借鉴的法国、德国、日本等国的检察制度,其检察机关都具有监督属性,且其含义与我国历史上的御史制度有契合之处”。

可见,此观点认为中文“检察”一词,既能够揭示现代检察制度所具有的诸多权能,又能体现现代检察制度的“监督”属性,为此,中文“检察”一词是对现代检察制度的完美概述和表意。

那么,依照现代检察制度的“监督”属性特征,“如果从广义检察制度着眼,视检察制度为法律监督制度的话,就可以肯定中国古代有检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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