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指出,“重视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等社会公益事业”。
党中央首次明确以第三次分配为收入分配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确立慈善等公益事业在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继《慈善法》2016年颁布后进一步释放出新时代党和国家大力发展公益慈善事业、对收入分配格局进行调整的重大信号,成为建设更有优势的分配制度、开创中国特色公益慈善道路、走向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的战略指引。
第三次分配是促使资源和财富在不同社会群体间趋向均衡的微循环行为
第三次分配是社会主体自主自愿参与的财富流动。体现社会成员的更高精神追求,“在道德、文化、习惯等影响下,社会力量自愿通过民间捐赠、慈善事业、志愿行动等方式济困扶弱的行为,是对再分配的有益补充”。
第三次分配在概念内涵、分配参与者和分配价值取向等方面有许多鲜明特点。
“第三次”并不是指在时序上一定要发生在初次分配、再分配之后,实践中三者是互相交错并行不悖的;第三次分配可理解为不同于市场主导和政府主导的“第三类分配”。
内涵也不同:初次分配是以市场为主导的要素合作博弈,使要素总体贡献最大化;再分配是政府在公平正义等国家价值导向下的强制性干预;
而第三次分配是在向善、为公、乐施等社会价值理念的引导下,在法律政策的鼓励和促进下,由既看得见又看不见、并非由利益驱动或公权力强制、却充满活力的“社会之手”所推动的。
第三次分配中参与分配的主体、内容和涉及领域呈现四个新特点
一是资源贡献者已不局限于社会财富金字塔顶端的少数个体或家族,而广泛覆盖大部分的社会群体。第三次分配中不仅受赠方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增加,捐助者的成就感、意义感也在增加。
二是志愿性属性给贡献者以“主动性、选择性”,即选择慈善支持的内容和方式。
三是所涉及行业也已从最初的扶贫济困扩展到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环保等诸多领域,惠及民生领域广大公共事业的进步。
四是蕴含的价值取向突破了纾困扶弱的局限,开始具备了鼓励科学探索、推进社会进步、造福全人类、促进世界更加和平和谐等深刻意蕴。
“分配即正义”,分配本身都包含着价值取向。
抓住时机建设和完善第三次分配的政策体系
完善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建立健全税收与行业法律体系。。
明确政府在第三次分配中的定位和作用,建设适合中国国情的慈善组织培育模式。。
加强慈善组织队伍建设,建立内外部监督相结合的有效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