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农业部农机购置补贴违规通报及黑名单数据库陆续发布,
新疆、山西、安徽、河北等省通报了部分农机产销企业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处理情况,暂停了部分产品的农机购置补贴资格。
新疆农机局于11月17日起暂停浙江程阳机电工程有限公司3WPZ-200-6B、3WPZ-200-6C型自走式喷杆喷雾机、浙江立地农机有限公司2ZS-430、2ZS-4B、2ZS-630型手扶步进式水稻插秧机、浙江勇力机械有限公司3PZ-200、3PZ-200A、3PZ3-300型自走式喷杆喷雾机、云南盛天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6SF-3型水果分级机在我区的农机购置补贴资格。
并要求这四家企业全面自查在新疆的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情况,说明是否存在补贴比例过高等异常情况和其他违规行为,并于11月30日前向新疆农机局市场监管处提交书面报告。
根据企业自查情况和调查核实情况,做出进一步处理决定。若企业未按时前来接受调查并提交书面报告,视为自行放弃上述产品在新疆的补贴资格。
河北省农业机械化管理局调查核实,山东鲁拖农业装备有限公司的LT1804型拖拉机、潍坊市鑫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XSG1854型拖拉机、河北铠特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的KT1804型拖拉机,存在销售的补贴产品配置与产品检验报告参数配置不符问题。
经约谈,上述企业承认存在问题,并均已主动采取了将有关产品退出补贴的措施。最终决定,暂停山东鲁拖农业装备有限公司的LT1804型拖拉机、潍坊市鑫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XSG1854型拖拉机、河北铠特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的KT1804型拖拉机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资格,暂停期三个月。
暂停期间,相关企业认真整改,对因产品暂停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企业自行承担。暂停期满6个月内,相关企业未提交恢复相关产品补贴资格书面申请的,视为自行放弃相关产品补贴资格。
山西省局于11月7日暂停程阳公司3WPZ-200-6A、3WPZ-200-6B、3WPZ-200-6C型自走式喷杆喷雾机在我省的农机购置补贴资格。
暂停期满后,程阳公司要依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农办财〔2017〕26号)规定的程序要求,书面申请恢复3WPZ-200-6A、3WPZ-200-6B、3WPZ-200-6C型自走式喷杆喷雾机的补贴资格;
暂停期满6个月内,若程阳公司未提交书面申请,视为自行放弃3WPZ-200-6A、3WPZ-200-6B、3WPZ-200-6C型自走式喷杆喷雾机在我省的补贴资格。
经安徽省农业机械管理局查证,农机经销商砀山县鼎顺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砀山县鑫都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2015-2016年通过提供不实申请资料,虚开发票,组织农民办理虚假补贴手续等方式,为尚未销售的拖拉机办理补贴手续,骗取国家补贴资金。
安徽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将砀山县鼎顺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砀山县鑫都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及其法人代表董惠平、李贺列入黑名单,相关农机生产企业要取消其补贴产品经销资格。
经安徽省农业机械管理局查证,台州欧溢农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威海欧源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产品存在补贴额度过高等异常情形,未向农机化主管部门进行书面报告,且已经申报补贴;
山东威海欧源农业机械有限公司销售的产品与鉴定参数配置不符,存在降低配置,以小充大的问题;望江县五湖农机销售有限公司存在虚开发票,提供不实申请资料情况。
经研究,决定作如下处理:
一、取消台州欧溢农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3WPZ-400-12型自走式喷杆喷雾机补贴资格,2016年已申请补贴机具不得办理补贴资金结算;
二、取消山东威海欧源农业机械有限公司3WP-1000-18型喷杆式喷雾机补贴资格,责令其组织退缴该型号机具2016年已结算的补贴资金到当地县级财政部门;
三、责成相关生产企业暂停望江县五湖农机销售有限公司补贴产品经销商资格,各级农机部门暂停受理望江县五湖农机销售有限公司销售产品的补贴申请;
四、上述产品补贴资格被取消和经销补贴产品的资格被暂停,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产销企业自行承担;
五、各级农机、财政部门要严格把关,加强对台州欧溢农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威海欧源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等生产企业相关产品的监管,发现问题,严肃处理,及时上报。
甘肃省查处宁波江北喜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RF-500型催芽机、耒阳市李好农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5LJ-20型热风炉、耒阳市兴农牧有限公司生产的5LJ-20型热风炉、石家庄金农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9G-8型贮奶罐、共青城市青创机电有限公司生产的QC-50T型果蔬清洗机等补贴产品涉嫌违规经营行为。
查处上述涉嫌违规经营行为时,务必程序合法,调查有效,处理有据。要按照行政执法标准调查取证,参照技术标准核实机具实物配置和参数。
要主动咨询质量鉴定和司法方面的专业人士,及时获取专业意见。要按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要求,依据法定职责认真开展调查、处理,不得越级行政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