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出纳盗取公章提取钱财涉嫌职务侵占罪。公司出纳盗取公章,提取钱财,是涉嫌盗窃罪还是职务侵占罪,关键在于判断其秘密窃取行为是利用了工作便利,还是利用了职务便利,前者应按盗窃罪定性,后者应按职务侵占罪确定。
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与其非法占有的单位财物之间并无职责上的关联,即其并不具有主管、管理、经手该财物的权限;
利用职务便利,是特指利用与单位财物有关联的职务上的便利。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解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
出纳盗取公章,提取钱款,虽然有盗取公章的情节,但根本还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 应按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
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高检发研字〔1999〕10号一、贪污贿赔犯罪案件立案标准(一)贪污案(第382条、第383条,第183条第2款,第271条第2款,第394条)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