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1.2021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21万元。2.居民医保住院报销起付标准。参保人员因病在三、二、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第一次住院,住院报销起付标准分别为600元、400元、200元;
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每次报销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200元、100元,从符合基金支付总额中扣除。3.住院医疗费分担支付表
定点医疗机构级别 基金支付 个人支付
一级及以下 90% 10%
二级 75% 25%
三级 60% 40%
自治区三级 55% 45%
二、扩大参保条件
1.对非北海市户籍人员,可持北海市居住证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按北海市居民相同标准缴费。
2.在北海市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规定参加北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三、中断缴费再续保享受待遇的时间中断缴费1年以上续保的人员,在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下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下年度的1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在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缴纳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足额缴纳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从第三个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扩大门诊医疗统筹服务点北海市门诊医疗统筹服务点从原来的一级及以下的定点医疗机构扩大至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口腔门诊部除外),就医的定点门诊医疗服务定点数不受限制,参保人可自由选择在我市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五、提高门诊医疗统筹限额和支付比例门诊医疗统筹限额由原来的每人每年200元(含一般诊疗费)提高到每人每年300元(含一般诊疗费),超过年度限额支付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
纳入门诊医疗统筹报销的医疗费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每日不高于150元、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每日不高于100元、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每日不高于70元,由门诊医疗统筹分别报销65%、75%、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