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附属建设怎样规定的?
2021-09-25

1、农村的房屋,除了主体设施即房屋外,都是附属设施,如单独建设的厨房、卫生间、圈舍、沼气池、鱼池等等,在不侵犯他人的利益前提下,村民可以保留一处占地面积与高度符合规定的附属用房,其他附属用房则要拆除。

2、《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中规定,农村住宅附属的禽畜棚舍、室外厕所、门斗等,都不会作原住宅用房建筑的面积计算,有拆迁情况,拆迁人需给予一定的折价补偿。

  3、在农村建房是需要报建的,要依法经过批准,取得宅基地使用证,把符合一户一基条件的用地户按规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再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对符合要求的建房户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4、农村村民建住宅,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申请建房户要贴公示,如果有劣地可以占用的话,就要优先使用劣地,不能使用好地。

  5、村民申请宅基地必须是年满十八岁的成年人,而且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村镇建设规划,如果将原有的宅基地出售了,就不能再申请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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