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终止妊娠法律规定?
2021-04-24

为进一步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禁止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性别选择性终止妊娠作出如下规定:

  一、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孕妇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性别选择人工终止妊娠。经产前诊断,医学上需要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的,须经市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设市计生委)出具《批准胎儿性别鉴定通知单》(见附件一),到市级卫生部门指定的医学技术鉴定机构鉴定,鉴定结果报市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备案。

  二、卫生行政部门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的管理。对所有超声技术服务设备和从事超声技术服务的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分别建立档

案,并定期检查。依法取缔和从重打击利用超声技术及其它技术手段为孕妇非法开展胎儿性别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三、符合生育政策的孕妇,怀孕3个月以上需终止妊娠的,医疗机构凭市级医学技术鉴定机构的诊断结论和市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出具的《同意孕妇终止妊娠通知单》(见附件二)施行手术。

计划外怀孕的,必须到指定的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和县级计划生育服务站终止妊娠。

  四、禁止个体医疗机构和不具备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施行终止妊娠手术。

  五、凡违反本规定,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为孕妇性别选择性终止妊娠的机构,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七条和《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并给予行政处分,取消责任人单位年终计划生育评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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