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比例是多少?
2019-06-12
国家对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设置有原则性要求,具体标准由各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确定:
一、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二、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三、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该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国家对全国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1:3:6。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
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事业单位应严格控制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
特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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