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样。
一、保障范围
下列三类对象列入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
1、孤儿: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共分两类:第一类为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第二类为社会散居的孤儿。
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指父母双方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儿童,具体包括:
(1)父母双方均失踪(失踪两年以上,下同)、服刑(服刑1年以上,包括强制戒毒等,下同)、重残(一、二级残疾,下同)或长期患重病(患重病1年以上无抚养能力,下同)。
(2)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服刑、重残或长期患重病以及再婚等情形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
(3)父母一方失踪,另一方服刑、重残或长期患重病。
(4)父母一方服刑,另一方重残或长期患重病。
3、其他困境儿童: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重度残疾(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患重病和罕见病儿童。
重病和罕见病主要包括:艾滋病、白血病、自闭症、脑瘫、先天性心脏病、恶性肿瘤、尿毒症、重度精神病等各种重大疾病。
二、保障标准
1、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年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县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70%确定,社会散居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年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我县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养育标准的80%确定。
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和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基本生活费按照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补差发放。
对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中的其他困境儿童,按照社会散居孤儿的养育标准,采取补差的办法,发放基本生活费。
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对象及标准实行按月动态管理,并按有关规定享受动态价格补贴。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不计入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的收入。
对依法被收养的孤儿、查找到父母或父母重新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自被收养、查找到父母或父母重新履行抚养义务的下个月起不再纳入儿童福利保障范围;
困境儿童成年后具备劳动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再纳入政府供养福利保障范围,(年满18周岁仍就读全日制院校的可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补贴至毕业为止),一次性发给6个月的基本生活补贴。
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按照就高原则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