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转房管理办法?
2021-10-3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局机关临时周转房的管理,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机关临时周转房指区民政综合楼内闲置办公房(原光荣院办公楼)。

第三条区民政局是局机关临时周转房的产权人,并授权区民政局办公室为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行使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四条局机关临时周转房使用人对所使用的房屋负有安全等责任和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私自侵占、出借、出租、损坏周转房,不得利用周转房获取非法利益。

第五条局机关临时周转房居住对象只限于在城区内(拱辰街道、镇海街道、凤凰山街道、龙桥街道、霞林街道)无住房的局干部、职工。

第二章管理规定

第六条使用临时周转房必须遵守以下管理规定: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调配、改造、转让、出借、出租周转房,禁止私自把临时周转房改作其他用途。

2.临时周转房使用人本人及配偶在城区内拥有自有住房后,必须第一时间向所在单位及局办公室报告并办理退房移交手续;确有困难无法立即搬离者,需经局办公室审批后,2个月内办理退房移交手续;

已在城区购买住房,房子未装修者,待装修后,2个月内办理退房移交手续。

3.使用人调离我局的,必须第一时间向局办公室报告并办理退房移交手续;确有困难无法立即搬离者,需经局办公室审批后,2个月内办理退房移交手续。

4.退休的必须第一时间向局办公室报告并办理退房移交手续;确有困难无法立即搬离者,需经局办公室审批后,2个月内办理退房移交手续。

5.使用人应自觉搬离,否则局办公室将采取措施予以收回,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6.遵守卫生公约,爱护公共财物,损坏周转房设施和环境的要照价赔偿;不得在周转房内饲养各种畜禽、猫狗等宠物。

7.严格遵守安全规定,认真做好防火、防盗、防事故工作,严禁违法乱纪活动和使用明火、电炉,以及柴草取火等,发生事故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章缴费

第七条周转房使用人自行安装电表,主动按时足额缴纳房租、电费、水费、卫生清运费等相关费用,缴费方式用现金缴纳,均交局财务室,局办公室负责督促,房租收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6元,电费收费标准以电业局实际收费为准,水费及卫生清运费每户每月20元,其他按照《区民政局机关周转房使用协议》有关内容执行。

第八条使用人逾期不缴纳费用的,将从逾期的第二个月开始收取滞纳金(按1%收取),滞纳金每月按10%递增,并保留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追缴。

第四章罚则

第九条凡未按上述第六条规定办理使用的,视为不符合机关周转房使用条件。私自占用区机关周转房,属违纪违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使用人及所在单位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各使用人对落实制度的情况将作为年底绩效考评、评先评优等参照依据。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区民政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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