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要求
1《消防安全工程 第3部分:火灾风险评估指南》(GB∕T31593.3-2015)
引言 火灾风险评估对减少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开展火灾风险评估,可以更加客观、准确地认识火灾的危险性,从而为预防火灾、控制火灾和扑灭火灾提供依据和支持。
火灾风险评估的对象可以是既有建筑及其内部设施,也可以是新建建筑及其内部设施的设计方案。火灾风险评估可用于确定新建或既有建筑的消防安全措施,也可用于确立与规范等效的安全水平,以评估消防安全费用投入和火灾风险之间的平衡关系。
此外,火灾风险评估还可为选择适用于确定性分析的火灾场景提供指导和支持。
2《消防安全工程 第9部分:人员疏散评估指南》(GB∕T31593.9-2015)
引言 GB∕T31593的本部分为消防性能化设计和评估工作中关于人员生命安全方面的评估分析和量化计算提供了指南和必要的信息。
评估内容主要是人员在建筑或构造物火灾状况下的疏散行为,特别是火灾产生的烟热对人员的疏散能力产生的影响。
本部分需要与GB∕T31593的其他部分共同使用。这些文件对生命安全分析评估很有帮助,同时也有助于使生命安全评估结果和消防工程设计得到更好地结合。
本部分适合从事消防安全工程的专业人员使用,包括消防设计人员、消防救援人员、消防标准规范制定者、保险商、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标准使用者需要充分理解本部分给出的计算方法中相关参数的含义和应用条件。
3《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
第十七条 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除履行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五)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由具有资质的机构定期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4《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导则(试行)》(公消[2013]60号)
第二条 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下列单位是火灾高危单位:
(一)在本地区具有较大规模的人员密集场所;
(二)在本地区具有一定规模的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单位;
(三)火灾荷载较大、人员较密集的高层、地下公共建筑以及地下交通工程;
(四)采用木结构或砖木结构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五)其他容易发生火灾且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火灾高危单位的具体界定标准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公布。
第三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每年按要求对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进行一次评估,并在每年度12月10日前将评估报告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5《建设工程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公消[2009]52号)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项目可采用性能化设计评估方法:
(一)超出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适用范围的;
(二)按照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进行防火分隔、防烟排烟、安全疏散、建筑构件耐火等设计时,难以满足工程项目特殊使用功能的。
第五条 下列情况不应采用性能化设计评估方法:
(一)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有严禁规定的;
(二)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已有明确规定,且工程项目无特殊使用功能的。6《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评估导则》
二、地方要求(以天津为例)
1《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
第五十一条 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除履行本规定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六)按照国家规定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六十四条 火灾高危单位违反本规定,未对电器产品、线路和导除静电设施进行消防安全技术检测或者未开展消防安全评估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2《天津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导则》(DB12∕T916-2019)
3.1 火灾高危单位 high fire risk units
容易造成群死群伤事故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建筑、地下公共建筑等,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或场所为火灾高危单位:
——建筑总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商场、市场;
——建筑总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集商业、办公等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楼;
——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且客房数200间以上的高层宾馆、饭店;
——建筑总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
——建筑高度100米以上的高层公共建筑;
——含有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地下商业场所的建筑;
——建筑总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仓储、物流企业;
——三级甲等医院;
——采用木结构或砖木结构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原油加工能力每年达到500万吨以上、乙烯生产能力每年达到100万吨以上的石油化工企业,总储量10万吨以上的石油库,总储量2万立方米以上的甲、乙类易燃液体、气体的生产、储存、经营企业;
——其他容易发生火灾且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3《天津市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评估》(DB12∕T485-2013)
3.1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评估unit assessment ofmanagement on fire safety
第三方机构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标准,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评估,作出等级评定。
4《天津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四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为火灾高危单位:
(一)建筑高度100米以上的高层公共建筑;
(二)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且客房数200间以上的高层宾馆、饭店;
(三)含有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地下商业场所的建筑;
(四)含三线及以上换乘的地下车站,以及与铁路、机场等交通工具接驳的地下车站。
(五)采用木结构或砖木结构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六)三级甲等医院;
(七)建筑总面积5万平方米(含)以上的集购物、住宿、展览、餐饮、娱乐、交通枢纽等两种或以上功能于一体的城市商业综合体(不包括住宅和写字楼部分的建筑面积);
(八)建筑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的公共展览馆、剧院及三级以上博物馆;
(九)座位数超过1万个的体育场馆;
(十)总储量10万吨以上的石油库;
(十一)总储量2万立方米以上的甲、乙类易燃液体、气体的生产、储存、经营企业;
(十二)原油加工能力每年达到500万吨以上、乙烯生产能力每年达到100万吨以上的石油化工企业;
(十三)单体建筑总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仓储物流企业;
(十四)其他容易发生火灾且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第十九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评估,评估应在每年12月1日前完成,评估报告应向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属地消防救援机构报告备案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