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川西建筑风格为主,留住乡愁
在风貌管理方面,《办法(试行)》提出,成都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农村住房建筑风貌导则和风貌建设图集。
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成都市出台的风貌导则和风貌建设图集,结合地区自然肌理、传统文化和建筑风貌元素等,将风貌管控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并通过专业设计引导村民建房。
将加强建筑物外立面风貌管控。《办法(试行)》提出,建筑物外立面应以川西建筑风格为主,外立面风貌要与村庄整体和周边自然环境相协调,注重历史文化传承,留住乡愁记忆。
需建造围墙的,鼓励选择铁艺、木格栅、镂空雕花等半封闭式围墙。建造围墙风格应当在提出建房审批时一并明确,不得随意更改。
而在质量安全管理方面,《办法(试行)》提出,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选择持有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证的《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合格证书》的农村建筑工匠或者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
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委托建筑施工企业施工,不得由农村建筑工匠承揽施工:
第一,3层及以上的;
第二,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的;
第三,6米跨度及以上的。
这些农村老旧住房将被重点排查
对于农村老旧住房安全管理,《办法(试行)》提出,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指导镇人民政府落实农村老旧住房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安全巡查制度,组织提供技术力量,开展农村老旧危险住房安全排查。
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住房安全日常检查制度,制定农村住房安全应急预案,逐步建立房屋产权人、使用人、村民委员会与镇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协调联动的监督管理机制。
镇人民政府应当重点对本行政区域内以下农村老旧住房进行安全排查:
第一,房龄长、超负荷使用、年久失修的;
第二,损坏或者损伤房屋主体结构、承重结构的;
第三,位于自然灾害易发区、煤炭采空区等存在安全隐患区域的;
第四,改变用途为经营性用房的。
此外,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排查时初步判断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村房屋,采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组或部门工作组等多种方式,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的通知》和各地简易鉴定规则,及时开展房屋安全性评估或鉴定。
对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应当逐一列出清单并通告相关村民委员会,建立隐患问题数据库,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措施;督促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落实整改责任、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
《办法(试行)》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