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对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应用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简化处理的除外。
对于在租赁期开始日,租赁期不超过12个月的短期租赁以及单项租赁资产为全新资产时价值较低的低价值资产租赁, 承租人可以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作出该选择的,承租人应当将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的租赁付款额,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能够更好地反映承租人的受益模式的,承租人应当采用该方法。
一)租赁负债
租赁负债应当按照租赁期开始日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进行初始计量。
1.租赁付款额(关键字:固可余行终)
① 固定付款额及实质固定付款额,存在租赁激励的,扣除租赁激励相关金额;
②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该款项在初始计量时根据租赁期开始日的指数或比率确定;
③根据承租人提供的担保余值预计应支付的款项。
④购买选择权的行权价格,前提是承租人合理确定将行使该选择权;
⑤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需支付的款项,前提是租赁期反映出承租人将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
2.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
在计算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承租人应当采用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无法确定租赁内含利率的,应当采用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作为折现率。
(二)使用权资产(关键字:负付费复)
1.初始计量:使用权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包括:
①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
②在租赁期开始日或之前支付的租赁付款额,存在租赁激励的,扣除已享受的租赁激励相关金额;
③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
④承租人为拆卸及移除租赁资产、复原租赁资产所在场地或将租赁资产恢复至租赁条款约定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成本。
在租赁期开始日或之前,承租人按租赁合同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的租赁保证金,属于合同履约保证金,承租人应单独作为应收款项核算。
2.后续计量
在租赁期开始日后,承租人应当采用成本模式对使用权资产进行后续计量;
承租人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
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两者孰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3.重新计量
在租赁期开始日后,当发生四种情形时,承租人应当按照变动后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重新计量租赁负债,并相应调整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