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直播经济的兴起,许多传媒类、娱乐类、科技类的公司(以下统称为“运营公司”),也开始创设以主播为经营对象的商业模式,即:为主播提供培训、录制场地、粉丝增长等服务并共享直播平台带来的经济利益。
运营公司都希望在合同期内锁定主播的合作,在主播违反约定时由主播向运营公司支付违约金。
时下,许多网红主播就象明星一样被运营公司狂追着签约跳槽,也有新人在与这些运营公司签约后成为了网红。
前不久律所经办的刑事案件被告人之一的一位农民兄弟也被某家公司签约成为网红主播,其特点是没有读几天书,却敢说无底限的话,最关键是语无伦次,搞笑连篇。
曾经因为他的答非所问、手舞足蹈,在严肃的法庭上笑翻了向他讯问的公诉人。取保后被签约当了主播,收入吓着了其他被告人。
所以主播五花八门,谁都可能一夜成网红。无论是网红主播还是新人主播,运营公司都会要求与其签订一份合同,约定相应的期限、直播时长等权利义务,我们称之为主播合同。
因为实践中我们发现运营公司与主播签订的合同名称繁杂,有些公司签的是《主播聘用合同》,有的是《主播合作协议》,有的称为《项目合作合同》,有的直接称为《合作协议》,还有的签订《主播劳动合同》、《带货主播协议》,甚至还有《电商运营合同》等,并且有些合同的内容与名称明显不相符,容易在履行中产生纠纷与矛盾,所以我们需要做些厘清工作。
尽管有些合同的内容与名称相符,但同样也有发生争议诉至法院的情形。我们认为,除了主播跳槽、运营公司抢人等原因发生违约导致纠纷的以外,更多的原因是双方或一方对签订合同的时候对合同的性质不清楚。
运营公司在咨询律所时,问到主播违反公司管理制度是否可以开除并要求主播赔偿?而他们签订的协议实质内容并不是劳动合同,主播并不享有员工待遇,运营公司也不能以劳动用工管理制度与主播解约。
问及他们协议的来源,都说从网上下载而来。可见,他们对主播合同的法律性质并不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