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抵押的优缺点?
2021-03-04

动产抵押制度的最大价值,莫过于迎合了工商企业既须利用其机器设备等动产的使用价值,又需以其交换价值作为融资担保的现实需求,对活跃金融、促进经济发展以及实现“物尽其用”、“货畅其流”的现代经济理念,具有重大意义。

此外,动产抵押对于个人以其动产提供债务履行的担保,也提供了一个新的途径。可以说,在现代社会的财产观念、融资需求和法律体制下,仍不许在动产之上设立不移转占有的担保,殆属不可行、行不通之做法。

20世纪初一些国家或地区立法上关于动产抵押制度的立法规定,应属值得肯定的先进立法。

  但是,动产抵押制度在有其积极意义的一面外,还有诸多负面效果:其一,该制度的设立,对既有物权制度的物权法定主义原则及不动产与动产公示方法、公示的效力规定,产生极大冲击,甚至危及物权制度与体系的逻辑性、一致性和严密性。

其二,对于种类庞杂、数量难计、交易频繁、移动性强的本无登记制度的众多动产而言,设定抵押时如何进行公示,颇费斟酌;采用登记的方法能否达到公示的效果,也令人怀疑。

其三,动产抵押权的承认,导致抵押权的可靠性维护和交易安全的保障之间发生剧烈的矛盾冲突,如何避免抵押人擅自对抵押物作出有损于抵押权的处分,又如何保障善意第三人的交易安全利益,实难兼得。

正是由于这些负面作用,使得动产抵押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受到了有力的质疑。

  至于让与担保,在具有克服传统制度不能适应现实需要的优点外,也具有其本身固有的不足和与动产抵押相同的问题。

  本人认为,物权法定主义的局限性是可以通过一定方法缓和的;不移转标的物占有的动产抵押制度中,其最核心的问题是抵押权设定的公示与交易安全的维护问题的解决。

该问题解决的好,动产抵押就可能是一项优制良规,否则,其就只能是一项有明显缺陷而备受质疑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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