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第四条是怎样规定的?
2019-09-13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该条规定主要是依法确定了以生产经营单位作为主体、以依法生产经营为规范、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该项制度包含三方面内容:

一是确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中的主体地位。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承担者,也是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载体。

能否确保安全生产,第一位的、决定的因素是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管理状况。只有生产经营单位实现“人、机、环”三要素的统一,才能从根本上避免、预防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

二是规定了依法进行安全生产管理是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为准则。现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从各个方面制定了保障安全生产的法律规范。

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是法律为生产经营单位设定的义务,必须坚决履行。凡是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通常都是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而导致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是强调了加强管理、建章立制、改善条件,是生产经营单位实现安全生产的必要措施。四是明确了确保安全生产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根本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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