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处理办法
非外借图书出馆
未经允许擅自将基藏书库等限定在馆内阅览、须当日归还的图书携带出馆者,每日每册交纳违约金5元。
逾期
外借图书逾期归还者须交纳逾期使用费:中文书刊每册每日0.30元,外文书刊每日每册0.50元。
遗失
遗失本馆图书者应立即声明并积极寻找。以完全相同的同版图书(或经同意后用新版图书)抵赔,并另加10元加工费。
限期1个月购买赔偿的书刊资料,在此期间不能外借图书。如在规定时间内无法赔偿完全相同的同版图书(或经同意后的新版图书)则按以下标准赔偿:
国内出版的普通文献:1950-1977年出版的,按原价格2倍乘以出版至今的年数赔偿;1978-1984年出版的,按原价格乘以出版至今的年数赔
偿;1985-1990年出版的,按原价格的5倍赔偿;1991-1995年出版的,按原价格的4倍赔偿;1996-2000年出版的,按原价格的3倍赔
偿;2001年以后出版的,按原价2倍赔偿,另加10元加工费。
进口原版外文图书,按实际价值的1-5倍赔偿,另加10元加工费。
成套多卷本,遗失其中1册或数册,按全套价格予以赔偿,赔偿后不得索取其他卷册。每册有单价,且复本较多,按单册价格的相应倍数赔偿。
民国时期出版的文献、具有特殊价值的文献:按目前国家文物市场估价赔偿。
未标明价格的书刊资料,参考同类书刊资料的价格赔偿。
支付赔偿金后,读者找回原文献,可凭原赔偿金收据索回所赔款额。但须交纳从支付赔偿金日至归还文献日的逾期使用费。
污损
对批划、涂改、污损普通书刊资料者,根据情节轻重赔偿5-20元,对图书污损严重影响阅读者,按遗失文献的赔偿办法赔偿。
对批划、涂改、污损特藏文献者,按以下标准赔偿:
保存本、民国时期出版的文献、珍贵文献按批划、涂改、污损普通文献赔偿标准2倍赔偿。
批划、涂改、污损普通古籍、善本文献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相关条款处理。
撕割
割页、撕扯等严重损坏馆藏文献者,按遗失文献的赔偿办法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