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如何记功?
2021-07-27

目前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三年考核优秀暂无记功的规定。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第四章“考核结果的使用”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按照有关规定晋升工资档次和发给奖金。

(二)职员连续三年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两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优先晋升职务的资格。

(三)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续聘的资格。

(四)工人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聘任技师的优先资格。

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发年终奖金,并予以批评教育。

(二)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根据不同情况,可予以降职、调整工作、低聘和解聘。

(三)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又不服从组织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一条 考核结果的使用,应与事业单位评选先进活动、开展奖励表彰工作紧密结合。

由上述规定可知,目前事业单位考核结果的运用涉及到调资、评聘、评先评优、奖励等方面,具体应根据实际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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