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绩能作为评标的评审依据吗?
2021-11-24

不能。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可以看出,业绩不得作为政府采购项目的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

但将同类项目业绩作为加分项,一定程度上是衡量供应商履约能力的体现,说明其具备履行合同的实力,所投产品也是较为成熟且有质量保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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