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录像设备使用规范?
2021-05-10

第一条 确保执法记录仪、单兵装备、摄像机、照相机等录音录像设备配备充足。为一线执行干警配备充足的录音录像设备,确保执行干警人手一台。

所有单兵装备由执行局内勤保管。执法记录仪等其他录音、录像设备由执行干警自行保管。在每次使用执法记录仪等前,使用人应当对电池容量、内存空间、系统日期和时间等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执法记录仪等录音录像设备工作正常。

第二条 工作人员应对执行整个过程使用执法记录仪等录音、录像设备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现场情况及固定相关证据,切实规范执行行为,提升执法办案水平。

第三条 严格规范使用执法记录仪等录音、录像设备。使用执法记录仪等录音、录像设备应遵循同步摄录、集中管理、规范归档

、严格保密的原则,确保视听资料的全面、客观、合法、有效。执行干警外出执法办案时,必须携带执法记录仪等录音录像设备,全程记录执法过程,不得录存与工作无关的资料,不得自行删除司法过程中所有录音录像内容。

第四条 完善影像资料的保存管理。各承办人要严格执法记录仪等录音录像设备所摄录资料的保存管理,执行工作结束后,应将摄录的设备中的信息资料存储到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对应的案件执行日志中,并对上述资料严格保密,不得私下泄露、传播。

第五条 如遇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记录的影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执法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或以暴力手段阻碍执法的;

(三)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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