樟树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非法砍伐樟树违反了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
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林木罪】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滥伐林木罪】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扩展资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珍贵树木”,包括由省级 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 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 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为“情节严重”:
(一)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 木死亡三株以上的;
(二)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立方米以上的;
(三)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采伐或者毁坏珍贵树木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盗伐、滥伐珍贵树木,同时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 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单位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 之罪,定罪量刑标准按照本解释的规定执行。
相关案例:
本想着将自己承包山场上的樟树砍掉,为种植油茶清除障碍,可不曾想到,此举却是违法行为。
近日,家住上余镇方家村的俩村民郑某、祝某因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
2010年10月份,郑某、祝某合伙承包了一处山场,准备开发种植油茶,后因山场上的樟树影响到油茶生长,他俩就想到将樟树挖走,顺便卖掉赚点钱。
从2011年12月9日开始,郑某、祝某在没有审批获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用了两名工人到山场采挖樟树。被查获时,俩人先后挖出七棵樟树,另有六棵樟树被截去枝桠或侧根。
案发后,在相关部门的帮助下,俩人将采挖的七棵樟树就地栽种,并将被截去侧根的樟树根部进行填泥掩埋。
检察官认为,被砍伐的樟树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郑某、祝某未获得林木采伐许可证就私自砍伐樟树,属于非法采伐,对樟树生长环境、生态平衡造成了严重破坏,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