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资源入股的利弊?
2021-04-02

一、客户资源是否可以作为出资入股?

这不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根据《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出资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① 货币

② 实物,如车辆、房产等

③ 知识产权

④ 土地使用权

⑤ 非货币财产:可估价、可转让

显然,客户资源不符合上述任何方式。

客户资源不能作为出资的本质在于,其无法用货币估价,也无法转让。

一般做法是:股东自我估价,自我确定股权比例,然后免除资源提供方的出资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提供资源的一方带走资源离开公司,怎么办?

有苦难言,是普遍的结局。

二、客户资源入股的完整方案。

出现有苦难言的局面,直接原因在于:

想当然的认为“只要全体股东认可就行”。

问题的本源在于混淆了公司行为与股东行为的关系。

股东认可的行为受到合同关系的约束。

公司的行为对公司、股东、债权人都相关。

客户资源,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出资方式,故无法使股东的行为转化成公司行为,无法产生普遍约束力。

所以,客户资源入股的风险天然存在,必须通过完整的合同关系化解。

客户资源入股,其实质在于搭建不同的合同关系。

所以,客户资源入股的风险天然存在,必须通过完整的合同关系化解。

第一步:资源估价

全体股东对客户资源协商估价,确定资源方的股权比例。

大多有苦难言的局面就是因为只做了第一步。

第二步:转化

转化,是保护公司、股东利益,保护资源方无损退出的关键。

1. 资源出资转化为货币出资

在现有法律框架内,资源出资不是合法的出资方式,所以在以资源代替货币出资时,应约定:

① 从资源股东每年应分配的利润中提取3%作为资源方应缴纳的出资,直至与资源方所持股权比例一致。

② 或者,资源方在公司盈利未达到某项目标时不参与分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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