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资源入股的利弊?
2021-04-02
一、客户资源是否可以作为出资入股?
这不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根据《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出资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① 货币
② 实物,如车辆、房产等
③ 知识产权
④ 土地使用权
⑤ 非货币财产:可估价、可转让
显然,客户资源不符合上述任何方式。
客户资源不能作为出资的本质在于,其无法用货币估价,也无法转让。
一般做法是:股东自我估价,自我确定股权比例,然后免除资源提供方的出资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提供资源的一方带走资源离开公司,怎么办?
有苦难言,是普遍的结局。
二、客户资源入股的完整方案。
出现有苦难言的局面,直接原因在于:
想当然的认为“只要全体股东认可就行”。
问题的本源在于混淆了公司行为与股东行为的关系。
股东认可的行为受到合同关系的约束。
公司的行为对公司、股东、债权人都相关。
客户资源,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出资方式,故无法使股东的行为转化成公司行为,无法产生普遍约束力。
所以,客户资源入股的风险天然存在,必须通过完整的合同关系化解。
客户资源入股,其实质在于搭建不同的合同关系。
所以,客户资源入股的风险天然存在,必须通过完整的合同关系化解。
第一步:资源估价
全体股东对客户资源协商估价,确定资源方的股权比例。
大多有苦难言的局面就是因为只做了第一步。
第二步:转化
转化,是保护公司、股东利益,保护资源方无损退出的关键。
1. 资源出资转化为货币出资
在现有法律框架内,资源出资不是合法的出资方式,所以在以资源代替货币出资时,应约定:
① 从资源股东每年应分配的利润中提取3%作为资源方应缴纳的出资,直至与资源方所持股权比例一致。
② 或者,资源方在公司盈利未达到某项目标时不参与分红等。
大家都在看
本站系本网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本站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投资及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