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职工缴存、使用、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的监督。职工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其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符合法规、政策的规定。
职工不能因自己的住房问题已解决而不缴存住房公积金,也不能因为住房公积金所有权属于自己而非法提取,不用于住房消费上。
(2)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行为的监督。监督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行为是维护职工住房公积金权益的前提。由于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是通过所在单位汇缴的,因此,单位是否实行缴存住房公积金成为职工能否申请贷款、能否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前提。
根据《条例》的规定,单位在住房公积金缴存环节上,应履行以下法定义务: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到银行设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转移手续;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3)对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承办银行的监督。承办银行承担着住房公积金资金的收缴、支付、结算、担保贷款资金划拨,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管理、账户信息的查询等工作,面对的是所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其在住房公积金存贷款结算业务过程中的过错或失职,直接影响到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和提取。
因此,房委会、管理中心应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核实银行的住房公积金存贷款结算业务;对其承担的部分管理义务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对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监督。管理中心是否依法行使管理权,是否廉洁奉公、勤政高效,是否公开、公正、公平,直接影响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影响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成败。
因此《条例》设了许多关于监督管理中心的条款。首先,是财政与审计的监督,以防止住房公积金挪用现象的发生,防止住房公积金资金往来过程、环节中有违纪行为。
其次,是房委会的监督,监督管理中心在执行房委会决定的力度、深度方面是否存在懈怠,在日常管理工作中是否廉洁、高效。
最后,在全社会的监督。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日益增强,法制环境的改善,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的权益保护意识也随之增强。因此,管理中心不但要加强行政执法力度,处罚欠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以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而且,要定期将归集、使用的住房公积金资金情况向社会公布。
综上所诉,我们知道了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监督权力有对职工缴存、使用、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的监督、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行为的监督、对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承办银行的监督、对公积金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