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省干线公路管理办法?
2021-07-1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巴中市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明确基本建设程序,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加强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及《四川省地方重点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巴中市交通运输局国省干线公路管理的建设项目。

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是指纳入全省、市统一规划的国、省干线公路、收费公路(含桥、隧)、特大桥和特殊结构大桥及中、长、特长隧道等公路项目新、改建工程(以下简称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

第三条 市交通运输局为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明确的干线公路的主管建设项目部门,同时作为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县(区)交通运输局受市交通运输局委托,是辖区内国省干线公路建设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经批准(认可)的项目法人,负责承担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的组织管理,对质量、进度、安全、投资、廉政等负责。

第四条 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的实施,应当按下列基本建设程序进行。

(一)根据规划,编制项目建议书;

(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四)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项目招标;

(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征地拆迁等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交通主管部门申报施工许可;

(七)根据批准的项目施工许可,组织项目实施;

(八)项目完工后,编制竣工图表、工程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办理项目交、竣工验收和财产移交手续;

(九)竣工验收合格后,组织项目后评估。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五条 前期工作主要内容有:编制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组织招标、申报施工许可等。

第六条 项目建议书及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交通局委托县(区)交通主管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承担项目建议书及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工作,编制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在报审批部门审批前,应报市交通局审查。

第七条 建设项目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由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负责。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必须正式成立或明确项目法人。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不得担任项目业主,公务员不得兼任项目业主的法定代表人及管理人员。

第八条 项目法人的组建和权责划分应符合《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规定。

项目法人组成应满足项目建设管理需要,具备与建设项目相适应的管理和技术力量。若项目法人不具备项目建设管理能力的,可委托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建设管理。

项目法人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建设管理的,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招标或比选方式确定委托建设管理单位。

第九条 实行项目法人备案制度。国省干线公路的项目法人应将本单位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有关情况报市交通局备案。

第十条 项目法人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筹措建设资金;

(二)编制项目实施计划及年度计划;

(三)依法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

(四)完成设计、国土、环保等相关建设审批手续,落实征地拆迁工作;

(五)申报施工许可;

(六)按合同要求,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进行管理;

(七)接受交通主管部门及所属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造价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按时报送项目建设的有关信息资料;

(八)按国家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的所有档案;

(九)组织交工验收,做好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应按规定采用招标或其他规定方式确定勘察设计单位。勘察报告和设计文件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公路勘察、设计单位编制。

建设项目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设计时,应指定一个设计单位总体负责,协调统一文件的编制,编写说明书和概(预)算汇总。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原则要求采用两阶段设计,即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对于技术简单、方案明确的三级及以下等级公路建设项目,可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

对于技术复杂桥梁、隧道等建设项目必要时应增加技术设计。各阶段的设计工作必须达到规定的工作深度,设计文件的编制必须按照交通部现行《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进行。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概(预)算应按交通部现行《公路基本建设项目概(预)算编制办法》、《公路工程概(预)算定额》及交通厅有关规定编制。

概(预)算编制人员应持有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颁发的相应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对新、改建项目上利用的桥梁、隧道等结构工程应同步纳入建设项目设计范围,原则上应达到新、改建项目的技术等级、设计荷载标准。

对新、改建项目应将沿线公路养护管理用房、收费站及管理用房等附属设施应一并纳入建设范围进行设计,对县道公路要结合运输管理机构规划设置固定客运班车招呼站点,完善道路使用功能,提高道路服务水平。

第十五条 国省干线公路两阶段初步设计文件和一阶段设计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市交通局初步审查后,报厅公路局审查、审批;

两阶段施工图设计文件,由市交通局负责组织审查、审批,并报厅公路局备案。审批前,项目业主应组织具备相应资质的咨询单位(或个人)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追踪咨询意见的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 设计文件审批按照公路建设审批程序进行,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计文件审查申请;

(二)立项或工程可行性研究批复;

(三)专家或咨询单位的审查意见或咨询报告;

(四)设计单位对专家意见或咨询报告的回复意见;

(五)根据专家或咨询单位审查意见修改和完善后的全套设计文件(含概、预算及其电子文档)。

(六)其他需要的文件。

第十七条 设计必须符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投资规模,突破可研批准投资估算10%的,需重新调整立项建设规模后,按程序申报设计文件审批。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采取招标或比选方式,确定施工、监理、设备采购、材料供应单位。建设项目的从业单位必须符合公路建设市场准入规定要求。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管理权限,依法对项目法人的招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十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一)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管理、造价管理、财务管理能力;

(二)有组织编制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三)有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招标人不具备本条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公路工程施工招标事宜,委托招标协议应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行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参加由其负责招标工程的投标。

第二十条 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招投标制度。符合部、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依法通过公开招标选择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供应商。

第二十一条 项目业主依法组织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巴中市交通局全过程参与招投标工作,巴中市交通局对招投标活动履行行政监督职责。

第二十二条 招投标工作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招投标管理的制度和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招投标。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业主对招标文件应组织评审,经市交通局审核后报发改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项目业主应在15天内将评标报告及评标结果报巴中市交通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在我市从事交通建设活动的从业单位四川省信用评价等级必须达到B级及以上,未接受信用等级评定的从业单位,招标人不得接受参与我市招投标活动。

第二十六条 在我市从事交通建设活动的从业人员应持有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公路工程资质证书,监理、检测、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持有交通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资质证书。

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必须为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等级,监理单位必须为交通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对于项目总投资金额在3000万以上及特大桥和特殊结构大桥、隧道项目施工企业必须为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监理单位必须为交通行业甲级资质。

第二十七条 施工、监理、材料及一般设备采购原则上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确定中标单位。并实行与之相配套的投标保证金制度、履约保证金制度、低标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及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第二十八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等不适宜招标的,应经有关部门核准,并按核准方式确定各从业单位。

第二十九条 公路建设项目依法实行施工许可制度。报送施工许可的同时,应随文附施工许可申请表。申请施工许可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列入公路建设年度计划;

(二)施工图设计已完成,并经审批;

(三)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四)征地手续已办理,拆迁基本完成;

(五)施工、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

(六)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项目质量、安全管理方案及措施已经制定。

施工许可申请由项目法人提出,经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审批。未经批准,项目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第三章 工程管理

第三十条 项目法人应严格控制项目建设规模和标准,不得擅自改变工程建设规模和标准。凡涉及工程建设规模和标准变化的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三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和合同控制工程造价,工程设计变更应遵守《四川省地方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之规定,按权限履行变更审批程序,严格控制投资规模。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应实行投资预算管理。落实建设项目资金“拼盘”计划,资金全额预算、不留缺口,地方配套资金要与部省补助同步到位。

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同时,签订廉政、安全生产等相关合同。

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控、检测、咨询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必须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签订合同。

建设项目的合同应采用交通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合同范本并符合国家和交通部制定的有关规范、规定要求,合同中应科学、合理地确定勘察设计周期、施工工期和供货安装期限。

第三十四条 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并按核定的招标方式或其他方式确定监理单位。

监理队伍的组建和人员构成必须严格按现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进行,承担监理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有与项目性质相适应的资质和能力,符合公路建设市场准入要求。

第三十五条 监理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受项目法人的委托对施工承包合同的执行、工程质量、安全、进度、费用等方面进行全面监理。

第三十六条 项目建设实行质量监督制度。建立政府监督、法人负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四级质量保证体系。

市质监站应加强对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和从业单位质量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项目业主应主动、及时向市质监站申请质量监督,并完善相关手续。

实行项目公示制度,各建设项目必须对社会公开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责任人、安全生产责任人,并公开举报投诉电话。

第三十七条 项目法人应依法接受市质监站对其质量保证体系及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并根据国家和交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管理岗位责任制,保证质量管理工作的投入,设立或委托试验检测机构,履行试验检测职能。

市质监站应督促施工、监理、项目业主建立健全相对独立的试验室,确保工程质量检测数据真实可靠。

鼓励采用弯沉检测车、地质雷达、超声波检测仪等先进设备进行质量检测和抽检工作,尽可能降低随机抽样误差。

第三十八条 项目建设实行安全监督制度。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各从业单位应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强化单位及个人责任,对重点路段和重要工序实行预案管理,保证安全生产,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九条 设计单位对设计质量负责,有针对性地提高地质调查和勘察工作深度,设计参数依据充分,贯彻全寿命周期成本理念,确保项目运营达到预期使用年限。

建设项目开工前,设计单位应做好技术交底工作,并在项目实施期间做好后期服务,及时解决项目实施中的设计问题。

第四十条 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应具有相应执业资格。并组织管理及技术人员认真编制项目建设总体进度计划、施工进度总体计划和施工进度年度计划,按照设计图纸、规范进行施工,遵守合同承诺,及时调配人员、设备、资金,以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精心组织施工,在保证工程质量及施工安全前提下,按期完成合同约定建设任务。

第四十一条 工程建设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允许劳务作业分包、合法的专业分包。应严格控制专业分包数量,专业分包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并经项目业主批准、管理单位备案。

第四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和工程安全负责,并承担其经济责任和相关法律责任。总承包单位对全部承包工程内容的工程质量和安全负责,并对分包单位的质量和安全进行管理。

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质量和安全负责。

第四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做到文明施工,注重环境保护。对边施工边通车或边施工边通航的项目建设,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车辆、船舶和过往行人安全。

第四十四条 项目建设实行挂牌施工制度。每一合同段的起、迄点必须设立醒目的标示牌,标示牌应当明示该工程的路线名称、合同段、起止点桩号、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施工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现场监理负责人、开、竣工时间及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五条 建设项目实施中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项目法人应按工程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的要求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六条 项目业主应将保证农民工工资按时发放工作纳入合同管理范畴,建立保证农民工工资兑现的合法权益制度。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和检查,并将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应及时上报由省交通厅列入不良信誉记录,同时督促业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民工工资兑现。

第四十七条 项目业主应加强建设资金管理,必须做到建设资金专款专用,只能用于本项目支付工程款,不得挪用于其他项目,并建立健全建设台帐、设计变更台帐、计量支付台帐,形成工程造价管理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努力降低建设成本。

第四十八条 项目业主应加强建设项目动态管理,建立全面的工程建设动态信息档案,充分利用网络和信息技术采集、传递、发布信息,及时公开各从业单位信誉水平,严厉打击“借牌”施工、超范围执业、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确保建设质量,提高管理水平。

第四十九条 各从业单位应当全面落实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制。市质监站对工程质量、安全负监督责任,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负全面管理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环保负现场管理责任,试验检测单位对试验检测结果负责,其他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对其产品或者服务质量负相应责任。

第五十条 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对存在质量、安全问题以及未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的建设项目,要及时进行查处,落实责任人,责成限期整改,并追踪整改情况,直到整改合格。

对因管理不善而造成严重质量事故及安全事故的项目要将情况及时报告市交通局,并报省交通厅同意后进行全省进行通报,必要时应停拨该项目的资金补助,直到整改合格。

第五十一条 项目法人为项目廉政建设第一责任单位,应认真落实反腐败预防体系建设的各项工作,严格执行廉政合同制。项目从业单位应建立和健全廉政建设各项制度,自觉抵制和打击商业贿赂、欺诈行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县(区)交通局负责考核辖区内公路廉政建设工作,为项目法人廉政工作的开展创造条件,健全廉洁执业保障体系。

第五十二条 各县(区)交通局应落实专人负责工程进度报表和工程动态信息报送工作,并按市及交通局要求内容,于每月28日前向市交通局报送当月信息。

第五十三条 赔偿公路建设项目由市交通局负责建设标准、质量、进度的监督管理。出资单位对工程建设标准、质量、进度、安全、投资、廉政等负全责。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五十四条 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概算控制。进行初步设计或方案设计时应同步编制工程概算。工程造价应严格控制在批准的概算范围内。

第五十五条 市交通局按照工程进度进行补助资金的拨付,拨付规定为:

(一)从业单位的人员、设备和资金满足招标文件和工程建设的要求,施工许可办理后,市交通局拨付补助资金的20%。

(二)中间补助资金拨付按完成的工程量进度实行动态管理,由业主组织验收合格并经市质监站确认后,上报市交通局按比例给予拨付补助资金。

(三)交工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补助资金的20%。

(四)项目业主应根据工程进度,及时落实自筹资金到位。

第五十六条 项目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建设资金,做到专款专用;按照工程进度,按期支付工程款;按照规定的期限及时退还保证金、办理工程结算。

不得挤占挪用建设资金。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暂停或减少拨款:

(一)未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未取得施工许可而开工的;

(二)设计变更未经审查批准的;

(三)项目业主未与中标单位签订《交通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协议书》,未明确有关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相关内容;

(四)未及时进行工程交竣工验收的。

第五十八条 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工程款的支付,必须符合下列程序:

(一)项目业主的工程部门对监理签认的支付文件进行审核。

(二)项目业主财务部门审核。

(三)项目业主领导签字。

(四) 财务部门凭业主领导签字的结算凭证进行结算。

工程价款必须按照建设工程合同规定条款、实际完成的工作量进行结算与支付,中期支付必须经项目业主组织验收合格,报市质监站确认后,项目业主按照以上程序向承包人支付。

第五章 工程验收

第五十九条 工程项目完工后,应按照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和省交通厅发布的实施细则的规定,组织质量检测、交工验收、质量鉴定和竣工验收。

第六十条 交工验收

(一)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组织,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参与监督。

(二)交工验收条件:

1、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

2、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3、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

4、相关单位编制完成交工验收资料和工作总结;

5、质量监督机构完成质量检测,工程质量合格。

(三)交工验收由施工单位向项目业主提出书面申请。

(四)交工验收合格的工程,才能交付使用,未进行交工验收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十一条 竣工验收

(一)竣工验收由申报单位承办,审批单位主持。

(二)竣工验收条件:

1、试运营两年以上,三年以下;

2、交工验收提出的质量缺陷和缺陷责任期出现的工程缺陷等问题已处理完毕;

3、有关单位按规定及验收要求编制完成竣工文件、工作总结;

4、对需进行档案、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单项验收的项目,单项工作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5、按规定编制工程决算,竣工决算已经审计;

6、工程经市质监站鉴定合格。

(三)试运营期结束前应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申请由项目法人向市交通局提出,符合验收要求的,由市交通局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采用两阶段设计的项目,竣工验收由初步设计审批单位负责,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的项目竣工验收由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审批单位负责。

(四) 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由主持竣工验收单位签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证书》。

试运营期满,未组织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停止使用。

(五) 竣工验收后,项目法人在1个月内将全套竣工文件(1套)送接养部门。

第六十二条 竣工验收工作必须严格把关,对未按相关规定完成竣工决算审计和进行工程质量鉴定的国省干线公路项目,不得进行竣工验收申请。

同时未经审计的项目不得付清工程建设尾款。

第六十三条 交工验收必须在工程外业工作完工后6个月之内完成,竣工验收必须在交工验收后2年半内完成。未在本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验收工作的,必须限期完成整改工作,不能限期完成整改工作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对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工程管理、工程设计、工程质量好的建设项目,市交通局将按工程奖评选办法的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或在项目实施中出现重大质量、安全问题的项目法人、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由巴中市交通局负责解释,农村公路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与本办法不相符的规定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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