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阡古称山国,历史悠久,建置较早。
秦赢政二十八年(公元前219年),置夜郎县于今县境西部,属象郡。
元世祖至元年间(1264年---1294年),置石阡军民长官司于今治所。
明永乐十一年(1413年),置石阡府,分辖龙泉县及石阡、苗民、葛彰葛商3个长官司。
清顺治十六年(1659年),仍领上述1县(龙泉县)3长官司。
康熙二年(1663年)废葛彰葛商长官司。
乾隆七年三月(1742年5月),石阡府分设7里,即江外迎仙里、江内迎仙里、水东里、苗民里、在城里、苗半里、龙底里。
直至清末,石阡府直隶于省,仍领龙泉县。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中华民国建立,初沿袭清制。
民国2年(1913年),贵州设立都督府和行政公署,实行军民分治。
石阡改府为县,设立县公署,县官称知事。
龙泉县另设(今凤冈县)民国5年(1916年)县公署知事将全县划分为6个区,即城区、小鸡公、本庄、王家寨、龙洞、大地方。
第二年,调整行政区划,全县分为10个区,即增设石家场、葛荣场、白沙场、龙塘场。
民国16年(1927年)国民政府下令改县公署为县政府,县知事称县长,石阡县为二等县。
民国24年(1935年),国民党改组贵州省政府,实行行政督察区,石阡划归铜仁行政督察区。
民国27年(1938年),重新调整行政区域,石阡划分五个区,即泗王庙、石家场、大地方、本庄场、龙洞场。
民国32年(1943年),石阡实行新县制,设置乡镇保甲。全县共置18乡镇,164保,1618甲。18乡镇即:汤山镇、花桥乡、枫香乡、中魁乡、永盘乡、龙川乡、甘溪乡、国荣乡、聚凤乡、乐回乡、庄乐乡、白沙乡、大新乡、和平乡、石固乡、青阳乡、五德乡、坪山乡。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11月15日,石阡解放,全县人民获得了新生。1950年2月8日,石阡县人民政府成立,随即将民国时期18乡镇划为3个区分辖,设立区公所。
7月,改置3区为6区1镇。1951年2月,改置汤山镇为城关区,同年将区公所改称为区人民政府。1953年,缩小乡、村行政管理范围,将全县划为80乡1镇,区治不变。
1954年7月1日,县辖各区分别第一(龙塘)、第二(花桥)、第三(五德)、第四(中坝)、第五(白沙)、第六(本庄)、第七(城关)区公所。
1955年4月8日,县人民政府称县人民委员会。同月,各区将所在地治所改为区公所名称。
1956年1月,中共石阡县第五次党代会作出决定,进行并乡工作,将82乡(镇)调整为44乡1镇(城关镇)。1961年撤区并社,将7个区改为区级人民公社,45乡镇为管理区。
1962年恢复区的设置,设6个区调整公社为27个。1963年,恢复7个区治,将27个公社增至43个。1967年3月29日,石阡开始“文化大革命”。
4月2日,“石阡县革命委员会”成立,各区社相继成立“革命委员会”。
1981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9条规定,撤销县、区、公社“革命委员会”,县称县人民政府,区称区公所,公社称管理委员会。
1984年,根据贵州省委、省人民政府《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政分开,建立乡人民政府的通知)的意见》,县政府所辖43个公社管理委员会改为乡人民政府,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相应改为行政村和村民组。
1992年,全县实施撤区并乡建镇工作将原7个区43个乡调整为18个乡镇(其中:9个民族乡),即:龙塘镇、龙井乡、花桥镇、坪地场乡、石固乡、五德镇、枫香乡、青阳乡、中坝乡、甘溪乡、坪山乡、白沙镇、聚凤乡、本庄镇、河坝场乡、汤山镇、大沙坝乡。
2004年,为加强区域经济活动,加快农村经济增长速度,实施撤小村并大村工作,将原304个行政村调整为87个行政村。
现全县共辖18个乡镇,5个居委会,87个行政村,共有人口39.08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