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消火栓系统
1.室外消火栓系统
《建规》8.1.2,城镇(包括居住区、商业区、开发区、工业区等)应沿可通行消防车的街道设置市政消火栓系统;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储罐(区)和堆场周围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居住区人数不超过500人且建筑层数不超过两层的居住区,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2.室内消火栓系统
《建规》8.2.1,建筑高度大于21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确有困难时,可只设置干式消防竖管和不带消火栓箱的DN65的室内消火栓。
3.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建规》8.2.4,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和建筑面积大于200㎡的商业服务网点内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高层住宅建筑的户内宜配置轻便消防水龙。
二、灭火器
《建规》8.1.10,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和公共建筑内应设置灭火器,其他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宜设置灭火器。
三、自动灭火系统
《建规》8.3.8-4,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四、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建规》8.4.2,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建筑高度大于54m但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套内宜设置火灾探测器;
建筑高度不大于54m的高层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当设置需联动控制的消防设施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应设置具有语音功能的火灾声警报装置或应急广播。
五、防排烟系统
1.防烟系统
《建规》8.5.1,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的前室、避难层(间)。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当其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系统:前室或合用前室采用敞开的阳台、凹廊;
前室或合用前室具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可开启外窗的面积满足自然排烟口的面积要求。
2.排烟系统
《建规》8.5.3,民用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100㎡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地下或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中庭;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100㎡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间;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300㎡且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
建筑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
六、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建规》10.3.1,建筑高度不小于27m的住宅建筑内的的下列场所应设置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避难层(间)。
《建规》10.3.3,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建规》10.3.5,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应设置在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的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
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或地面上。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
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